《大同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已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同政办发〔2019〕20号于3月1日正式颁发,共分总则、认定、评价、调整与撤销、管理与政策及附则六章节。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据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对《大同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版)进行修订,出台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一)时间与条件
拟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每年的4月20日至5月20日向县区或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营业收入是企业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准入衡量指标。其中,工业企业必须是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其它类企业年营业收入须达5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额度的认定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除上述两条要求外,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月2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程序与认定
(1)拟申报企业向县区或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县区或开发区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
(4)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5)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布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为强化已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营造竞争发展环境,从2019年开始,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大同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大同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按百分制进行评审打分。评价结果共分三个档次,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60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管理办法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合格情形列出三种状况:1、评价得分低于60分者不合格;2、连续两年评价得分在65至60分之间者不合格;3、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上报评价材料者不合格。
有下列三种企业变更情形之一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可暂缓一年的评价期限:(一)企业搬迁;(二)企业重组;(三)企业技术、产品有重大调整。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与撤销
管理办法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撤销,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评定档次为不合格者;企业自行要求撤销者;企业破产者;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者;企业涉税违法者。
当企业更名、重组时,应及时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每年年初公告调整、撤销后的市级企业技术名单。
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与政策
企业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主体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该企业资格,记录在案,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为加强已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区域技术中心;对评价等级为合格,但得分在65分(含)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给予警告,并监督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列入预撤销认定资格名单。
七、有关附则的说明
为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在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每户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更名者、二次认定者不奖)。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8版)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