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的通知》中第32项整改要求,我市在未建立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前,为了规范过渡期间的医疗废物处置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二、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规定,鉴于我市目前尚未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特制定本方案。
三、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未建成之前,过渡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确保过渡期间无传染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任务:
1.按照方案要求涉及医疗废物处置的医疗机构为医疗废物处置的主体责任人,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相关制度,高标准落实方案中要求的过渡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职责。
2.方案中涉及的卫健、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导,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