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我市2019年机构改革,原市法制办机构与人员整体划入市司法局,职能也相应随之划转,加之2020年我省发布了新的《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74号令),使得我市现行有效的《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2006年颁布)已经不符合现实需要,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74号令),我们起草了《大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74号令)
三、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74号令)起草完成《大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向各县区、53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从总则、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法律责任、附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定机构、范围及总体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合法性审核,共十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审核机关、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时限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备案审查,共七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备案审查的程序、时限、备案审查内容等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机关和审核机关不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参照试用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