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应急管理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1.消防救援人员在机场、车站、医院、银行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上述单位应在对外办事窗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交运规【2019】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一)、(二)款,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
2.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1、2项)
3.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应急【2019】84号第一条、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
4.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纳入宣传部、文明办、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表彰奖励的比例。对记功奖励的个人,其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送奖上门,并继续由相关部门发放奖励金。(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
5.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比武竞赛(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等重大任务,纳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表彰奖励范围。(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
6.在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
7.薪资待遇。落实国家、省关于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及消防救援高危、值班、执勤补助等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足额予以保障。将全市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五)款第1项)
8.医疗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每人100万元的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保障。全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三)款)
9.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伤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人社、民政和消防部门联合实施。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应急【2019】84号第六条、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三)款)
10.住房保障。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晋应急发【2020】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
1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县、区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第二条第(六)款)
12.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中小学校应予以优待,优待办法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13.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应急【2019】84号第二条)
14.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应急【2019】84号第三条、晋应急发【2020】16号第二条第(四)款第5项)
15.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应急【2019】84号第四条、晋应急发【2020】16号中第二条第(六)款第1项)
16.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应急【2019】84号第七条、晋应急发【2020】16号中第二条第(六)款第2项)
17.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应急【2019】84号第八条)
18.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员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应急【2019】84号第九条、晋应急发【2020】16号中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
19.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应急【2019】84号第十条、晋应急发【2020】16号中第二条第(六)款第4项)
20.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应急【2019】84号第十一条、晋应急发【2020】16号中第二条第(六)款第5项)
21.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应急【2019】84号第十一条、晋应急发【2020】16号中第二条第(六)款第5项)
22.设立全市灭火救援奖励基金50万元,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团体、个人给予奖励。(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五)、(六)款,参照全国其他地区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