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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1/21 8.7k 阅读 17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大同市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大同市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强化城市防御功能,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提升我市整体形象,打造生态型宜居城市,依托环城道路,我市将在城市周围建设环城防护林,在市域范围内的国省道、高速公路两侧建设通道防护林带。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行政府保护管理责任制。具体管护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在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划与认定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统一规划,对地域范围内的国省道干线、高速公路进行造林绿化,把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标桩立界。

第六条 规划为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林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权属明晰。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林权证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林权证书中注明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性质。

第八条 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以乡为单位,用1:1万比例尺的地形图进行区划,将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勾绘在图上,以图上、现地可辨地物为界,划分固定小班,以乡为单位进行小班编号,以小班为单位,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 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区划、管护材料以县为单位汇总成册,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内容为1:1万比例尺地形图绘制的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区划图、林权证等,做到图、证统一。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配置专职人员,负责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管护、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工作应依据权属落实到管护责任人。一般按照人均管护面积1500—30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

国有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可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可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专职护林人员进行管护或委托乡    (镇)林业工作站管护;个人承包经营的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由林权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对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进行划片管理,按照固定小班,落实护林监管员,负责对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管理监督和对护林员指导协调,监管员应定期对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小班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护林员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林权所有者、林权所有者与护林员,签订年度管护合同;乡(镇)林业工作站与护林监管员、护林监管员与护林员,应签订年度管护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限和利益。

第十四条    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严禁进行商业性的采伐。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或征、占用林地的原因,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报省级或者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要采取必要的封禁措施,严禁采石、采砂、采土、挖根、放牧、打柴、采集野生植物等活动。在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显要位置应设立永久性的封育标牌,以告示公众。

第十六条    严禁在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树下堆放易燃物,对树下秸秆、落叶及杂草等可燃物要及时清除,避免引发火灾,烧毁树木。树下严禁种植农作物,避免因耕作而伤害树根,影响树木生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一般不得征用或者占用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用地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并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林地应依法从严审核。

第十九条    在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中开展旅游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协议。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全市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监测体系。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消长变化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全市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的资源变化情况和管护效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档案,把小班立地因子、测树因子和属性因子进行造册登记,填记小班因子登记卡,记载功能质量等级,建立小班因子计算机数据库,小班因子数据库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队伍,每年对所在行政区域内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通道防护林、环城防护林资源破坏的,将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