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地方志“十二五”工作规划》;充分履行《条例》规定的地方志工作职责,使各县、区地方志工作步入正规化、法制化;及时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存史、资政、利民”的功能;不断增强历史文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晋志发〔2013〕18号)精神,经市政府办公厅、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各县、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地方志工作机构把编纂综合年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要把编纂综合年鉴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已经正常编纂出版的县、区,要进一步提升规范,确保质量,提高水平;尚未启动的县、区,要在2013年7月15日前启动,列入计划,早日完成组织编纂任务。
二、各县、区年鉴编纂人员要认真执行中指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和《山西省综合年鉴编纂规范(试行)》,做到政治观点正确、文字朴实通畅、体例科学完备、内容全面完整、资料翔实准确。要严格遵守年鉴编纂体例、风格、开本、装帧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三、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县、区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加强对各县、区年鉴撰稿人的业务培训。
四、各县、区综合年鉴须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公开出版;行业年鉴、部门年鉴、专业年鉴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批准,方可公开出版。
五、各县、区综合年鉴是年度资料性文献,要每年度出版一本。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