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同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大同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大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促进全市消防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山西省消防条例》,强力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能力,提升灭火及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为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今后5年的努力,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相适应,城市防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综合实力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具体是:
——全社会消防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织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多层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重点行业联席会议和标准化管理机制,建立属地化的消防安全维护和监管体系。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断优化。至“十二五”末全市公共消防站布点更趋完善。瞄准高层建筑、化工企业、水域、空勤等特殊复杂灭火救援亟需,打造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水、陆、空”立体化消防装备体系。全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消防水源覆盖率和市政消火栓网格化管理力争均达到100%。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增编一批现役消防警力和政府合同制消防员,组建一批乡镇政府和超高层建筑综合性商务楼、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类商市场专(兼)职消防队,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
——消防安全人文环境全面优化。地方消防法规、规范和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市民群众防灾减灾、自防自救等意识和能力有效提升,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源头防治。
——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走在前列。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新突破,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消防部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改革创新消防管理机制,着力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强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依法监管的能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自觉参与消防工作。
坚持协调发展、城乡统筹。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消防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统筹范围,确保城市消防安全,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实现城乡消防工作协调发展。
坚持科技强消、资源共享。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相邻地区消防优势资源的合作与协调,有效整合各地区、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应急救援人才、队伍、信息、技术、物资等资源。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察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下一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一级政府组织督察考评,并将督察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兑现奖惩措施。
2.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实行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函告督办制度,推动落实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具体办法,每年至少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强化依法监管职责。
(二)大力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1.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在城镇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按照国家规范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对于未开发(改造)的城市建成区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本着“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增建或更新市政消火栓。到2015年底前,大同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达到每平方公里15个以上。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本地自然条件,修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到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市政供水、自然水体、人工水体相结合的城乡消防供水综合保障体系。
2.加大城市消防站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年度落实本级城乡消防专业规划中明确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开发中,将消防站、战勤保障大(中)队等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利用土地。县级以上城市所有新建(改建)消防站均应达到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加快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的营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2015年,20%的公安消防中队应建成室内训练场,满足冬季消防业务训练要求。按照《山西省公安消防部队公寓房建设2011-2015年规划》,完成警官公寓房、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建设任务,有效改善消防官兵公寓住房条件。
3.全面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所需的消防装备,不断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消防装备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标准,实现装备运行经费标准化供应。建立完善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2012年所有设区市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十二五”期间,各地应按照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和本级消防专项规划,完成年度装备配置任务,逐年淘汰超期服役车辆;推广应用配置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消防专用底盘车辆和新型高效灭火剂;统筹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宣传教育装备配备。“十二五”末,全市所有公安消防中队实现1辆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1辆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举高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基本配备目标,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达标。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8%、22%、12%,基本实现“3331目标”,即:市区消防站大功率主战车数量达到本市主战车总数的30%,特种车数量达到本市执勤车辆总数的30%,配备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消防站达到本市消防站总数的30%,消防员个人基本、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及完好率达到100%。
(三)全面推进“防火墙”工程,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
1.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整治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城建、国土等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2.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单位等级、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主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指导成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重点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动态完好率达到95%。
3.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消防等部门,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建筑工地、“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住宅改建工业(商业)用房和生产、加工、经营场所集中区域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行“户籍化”、“网格化”消防管理模式,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2012年设区市全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4.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等作为火灾防范的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部门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核审批。逐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建立公安消防部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制度。
5.完善现代煤化工业、物流业的消防安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完成化工行业、物流业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实行园区(集中区)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实现园区(集中区)消防安全合理布局;规范设立消防站(室),配置适应火灾特点的灭火设施;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按规定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对危险化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组织消防安全性能论证。
6.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施工现场要按规定存放保温材料、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消防供水设施和畅通消防车通道,严格落实保温材料进场见证检验制度。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设置防火隔离带,避免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明火、电焊等工序交叉作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
7.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乡镇、街道以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等为依托,明确消防工作管理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各社区(村)、自然村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农村、社区企业、出租屋和小公众聚集场所、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改善农村、社区防火条件。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所有行政村、社区达到“六有”(有防火安全公约、有宣传标识标牌、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简易消防器材、有消防管理人员)标准。
8.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启动古城(村)镇、建筑群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3年底,云冈石窟在总体改造和建设规划中完成消防专篇的制订工作;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市政消防管网和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满足规划要求,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且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旅游景区建筑群,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为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负责消防安全巡逻和初起火灾的扑救。在重要的建筑群建立消防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建筑开展专项消防安全保护研究,2015年前形成重要科研成果。
9.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和科技研发。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专项消防执法检查,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全面推进消防科技项目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重点研发推行消防物联网技术,实现人防和技防的有效结合。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无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目标。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适应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
1.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严格落实公安部《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规划(2011-2015年)》,坚持以防火和灭火救援为中心,加快核心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加快传统消防向现代消防转变,全面推动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创新发展。每年组织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适时举行全市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等竞赛活动。分级制订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2013年完成典型预案编制;开展铁军中队创建达标和星级评定活动,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2015年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勤中队;依托特勤队伍组建消防搜救犬队。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全面开展正规化建设达标活动,2015年全市所有公安消防部门达标。
2.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国家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2012年底前,尚未建立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市、区)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2013年底前,人口5万以上、年GDP连续3年1亿元以上、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达到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各级政府要重视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在单位税费减免、专职队扑救外单位火灾后的补偿以及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督促应建而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建队工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公安消防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和调度指挥、执勤训练体系,建立监管、考核、奖惩机制,促进专职消防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2015年力争消防志愿者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的5%。继续实行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政策,对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抚恤等待遇。试行经省级以上消防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的消防文员辅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3.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区县要依托消防队伍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2014年组建3支以上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制定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2015年,基本实现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的建设目标,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力量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4.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资源,建立公安、交通、气象、通信、卫生、民政、地震、安监、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及其他专业力量的应急联动机制。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督办内容。2012年制订完善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集中高效、反应灵敏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建立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联勤联训制度,每年开展1-2次的合成训练。成建制组建跨区域救援机动队,模块化配备救援装备,制定跨区域应急训练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地、实装、实战拉动演练。
5.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山西省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1号)要求,将战勤保障大(中)队建设纳入本地应急保障重点建设项目。2013年,全市建成功能齐全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各战勤保障大(中)队应加强整装整卸车、非机动轮式携行工具等战勤保障装备配备,以满足摩托化前送装备和徒步携行装备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专门的储备网点,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明确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物资补给等程序及标准。
(五)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效果。
按照国务院《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纲要》确定的“政府主导、部门共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方针,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党政各级公务员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文物建筑”活动;建立消防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广泛利用互联网、广播网、电视、报刊等媒体和社会团体,充分发挥消防站对外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2015年,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提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推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上岗制度;2013年,基本实现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加大消防事业保障力度。
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台我市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和健全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标准,制订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纳入相应经费渠道予以保障。2013年前,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装备和营房建设经费等纳入保障范围,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险一金”所需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伙食费标准比照现役消防队员执行。将应急救援、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防火及宣传工作奖励、消防产品监管及消防官兵的执勤补助、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环保、抗震等专项资金,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对跨地区调动警力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灾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等所耗费用予以保障。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事业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比例用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补助机制。“十二五”时期消防经费保障水平不低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
(七)打造古城消防铁军。
1.继续推进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实战能力训练,完成各类灾害事故预案,实现预案管理数字化和“一健式”指挥调度,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实施消防人才战略,积极完善消防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消防人才管理机制,加强火灾调查、灭火救援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整体素质。
2.大力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大力推进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加强消防信访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积极推行“网上”执法,推广应用移动执法终端。完善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强化执法质量考评,开展业务培训和练兵活动,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公开述职述廉制度,全面提升规范执法水平。
3.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整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继续开展部队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创优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提高消防员职业健康水平;推进部队精细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部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宏观掌控。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防规划统筹推进、协调落实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加以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规划实施的指导。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要求,预(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规划》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改调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调整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强化经费保障。遵循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市、区(县)政府应建立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应急救援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加强消防业务经费统筹管理,为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查督办。严格对本规划推进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村)委抓消防规划落地,并发动辖区单位、居(村)民参与和监督。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动员和舆论督导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推动消防规划落实。
(四)实行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的落实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和创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平安社区、平安城区的评选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县、区上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十二五”末期,市政府将对消防规划目标任务兑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消防规划不落实、火灾隐患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名词解释
“九小”场所——小型购物、餐饮、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防火墙”工程——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四个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