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机关,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
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我市开展宪法宣誓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誓范围
市政府、市直行政机关、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基本程序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四、有关要求
1、市政府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市政府组织进行。
2、市直行政机关、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
3、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宣誓时,应当设立监誓人,监誓人一般由任命机关的领导担任,监誓时应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监誓人不宣誓。
4、宣誓场所应当庄严、朴素、整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5、宣誓人应当庄重严肃,着正装,用普通话宣誓。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