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晋价法字[2015]2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义及管理适用范围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形式及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具体范围是:
(一)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5、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6、政府投资(含PPP模式)的公共停车场及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条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是: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放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仍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及县(区)职能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区停车服务经营企业的资格和停车场合法性认定,核发《大同市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市发改委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明确和核准停车场经营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加强日常收费监管;规划、国土、住建、交通、公安交警、房管、税务、人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应的职责,配合市政管理和发改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和服务收费的基础性支撑工作。各县(区)按授权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在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参照本通知施行,并同时负责辖区内属市核定收费标准,但不属于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管理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停车场合法性认定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程序
(一)停车服务企业须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申请经营停车场服务,应在实施营业前向市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市政管委会统一格式的《大同市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有产权停车场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蓝图(原图1:1复印)、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受委托经营停车场除提供产权证明外,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利用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需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开放式社区和背街小巷道路停车)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房产管理局对停车场(位)合法性认定意见;
4、停车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6、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承诺书;
7、停车场(库)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复印件各一份;
8、停车场责任保险复印件。
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经营停车服务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办理《大同市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动态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停车服务企业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在实施收费前向发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市发改委统一格式的《大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一式二份;
2、有效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大同市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需提供委托经营证明材料;
5、停车场(库)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复印件各一份;
6、停车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7、成本监审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改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比照同区域、同类型停车服务企业核定试行一年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结合停车场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核定指导价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原则
(一)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讨论论证,必要时也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二)在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要把成本监审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同时也要考虑全市同一类型停车场大致收费水平相统一,对无法进行成本监审或监审后个别成本偏低(高)的,应参照本市或毗邻地区相应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核定;对季节性较强、成本监审偏低的停车场,可按淡、旺季制定不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要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停放服务差别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要依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可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四)要根据不同停车场建设标准和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制定合理的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要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推行短时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议价规则要同时遵循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车型,可以按次、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1、车型区分:车型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为小型车;车型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为中型车;车型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为大型车。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2、时段区分:夜间为晚8点至次日早8点,白天为早8点至晚8点。
(二)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的政策严格按国家、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四)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大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要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大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同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同价服字〔2010〕146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