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同市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请相关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大同市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字〔2017〕3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大同市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通航水域环境质量,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根据大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职责
1、海事部门:牵头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联单制度建设。具体负责接受污染物接收单位(水运企业或码头使用人)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污染物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船舶设施污染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码头或水运企业对船舶污染物收集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联单的核查;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2、环保部门:相关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联单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监督考核;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规划园林部门:负责指导码头船舶垃圾收集,做到分类收集。由所在地的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
4、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船舶污染物。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资料。
二、船舶污染物收集与转移要求
污染物产生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污染物存储设备,包括船舶垃圾和旅客垃圾存储点。
三、船舶污染物联单的运行
(一)作业报告
船舶污染物收集,由水运企业或码头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船舶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二)污染物接收联单运行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联单,按照联单格式认真填写作业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接收作业完成后,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接收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方。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三、四联分别报作业地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四、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
运输船舶到达码头后,需接受海事部门的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船舶证书和文书齐全性、防污染文书记载规范性、防污染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主管船员设备操作熟练性等,必要时核查污物留存量与记载量的一致性。发现有偷排污染物嫌疑,及时调查取证。
五、实施要求
(一)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海事部门应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加强污染物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污染物上岸后的监督检查,规范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转移联单等记录台帐,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污染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底,各监管部门共同召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