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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7/12/13 1.8w 阅读 171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11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现状,特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做出如下规定:

1、自2018年起,禁止在禁燃区,即东至得大高速,南至大塘路,西至由安家小村沿208国道、庆新路、同泉路接大塘路,北至208国道经白马城在马家小村接得大高速内布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

2、现有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和禁燃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等各类证件到期后,工商、安监等部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3、安监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的原则,重新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点,新规划出台前不得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统一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

4、对在禁燃区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同政办发[2010]134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3]175号)确定的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