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2000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市各县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退耕还林工作进展顺利,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05.01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明显增加,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增收效果明显。对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及相关政策,加快今年退耕还林工作进程,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全面推动退耕还林工程高质量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退耕还林工程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检查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克扣冒领等不法行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努力提高政策的执行力,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真正把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扎实做好2019年退耕还林落地到户、合同签订等任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地类协调变更工作,林业部门要抓好工程管理及种苗组织供应、核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从即日起,各县区要对2000年至2017年全市退耕还林保存面积、保存率、抚育管护情况、生长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退耕办。一是核查各类建设项目占用退耕还林地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了占补平衡;二是核查是否在退耕地上套种高杆农作物以及毁树复耕;三是对因基础设施建设、建房以及自然灾害等占用和损失退耕还林面积的,要将面积核实登记到户,并予以公示;四是核查退耕地林木保存率和抚育管护等情况。对征占用退耕还林林地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造成退耕还林林地损失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就地或易地恢复,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总面积不变。退耕还林林地进行易地恢复,必须按照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变更作业设计。
各县区要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对退耕还林地的占用征收,坚持不占和少占的原则,对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等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的,要从严把关,完善审批手续;今后,各类建设项目占用退耕还林地时,必须经县林业部门现场核定面积,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做好异地退耕还林工作,取得市退耕还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书,方可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认真负责、主动作为,全面做好退耕还林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退耕办、乡政府要持之以恒,继续做好退耕还林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档案管理,认真落实专人、办公室和设施对历年计划任务、作业设计、图纸、表格、文件报告、验收情况、兑现花名册分门别类建档立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来访信访、服务指导及资金兑现等工作,并积极配合省市业务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退耕还林补助兑现要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张榜公示、发放补助”的基本程序进行,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一折(卡)通”方式直接向农户发放补助,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贪污、虚报冒领、代缴代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在补助兑现时,严禁未经林业部门签注验收意见擅自向农户发放补助,严禁未经农户书面同意擅自在补助中扣缴款项和扣收贷款。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快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全面做好退耕还林管理工作,确保我市退耕还林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