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现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到2019年底,实现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10月底,实现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企业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显著增强,政府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形成具有大同特色的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二、基本原则
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开展;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文明公正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联合协同推进,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应用抽查结果,增强震慑力,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实施主体、监管对象和适用范围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象是各类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适用范围是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其他组织的纳入行政执法监管的活动。
四、抽查模式
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都可以作为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发起部门。各发起部门要按照科学筹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在开展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采用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模式,牵头发起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做到既为各类检查“瘦身”,又确保监管效能、节约执法成本。
(一)风险分类联查模式。市各有关部门立
足各自职责,整合归集本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类、处罚类、投诉举报类等监管信息,生成对市场主体风险等级和行业、领域风险等级的预判,主动牵头发起联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明确抽查对象、范围、事项及参与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专项整治联查模式。市各有关部门整治某种市场行为、某个行业或者突出的社会问题时,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可以作为发起部门,在特定领域开展多部门参与联合随机抽查。
五、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成立大同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薛明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梁全胜 市政府办公室正处级干部
曹 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牛瑞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世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文学 市公安局副局长
侯保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王亚良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树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赵永生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曹 林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闫慧敏 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
常增宝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师 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李建铭 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盛国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杨建平 大同海关副关长
帖梅山 市税务局副局长
蔺林安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盛国辅担任。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一单两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上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抽查事项清单(统称“一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如有关部门已建立并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要抓紧时间与省级平台融合,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录入。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各有关部门应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四)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发起部门要制定联合抽查任务工作方案,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操作性依据。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各业务领域的检查标准和要点、检查形式、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等。作为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起部门,要根据联合抽查任务需要,确定并通知相关参与部门。作为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参与部门,接到发起部门通知后5日内将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名录报送发起部门,并积极参与、组织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过程。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至公示系统等,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执法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符合本部门立案条件的,要立案查处,不符合本部门立案条件的,及时将问题报送至发起部门。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强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部门联合监管的影响力、公众知晓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中的部门职责、推进措施、进展情况和改革成效,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不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的教育培训工作,对标一流,提升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县(区)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区域、本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开展情况。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政府、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但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的,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239号)同时作废。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