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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紧急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1/01 1.2w 阅读 37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紧急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紧急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规范安全征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提高思想认识,坚持问题导向,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把问题摸清摸透,积极开展堵漏洞、补短板、严查处,把专项整治落实落地,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专项整治目的

(一)各县区均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风险防控检查的有关指示要求,统筹部署各部门专项整治任务。人社和财政部门重新梳理近几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各项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税务部门牵头,人社、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配合,对各部门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认真履行参保、征收、解缴职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全面整治,重点对征收关键环节查漏补缺,堵塞征收漏洞,防范重大风险隐患。

(二)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稽核监督制度,各部门健全内控制度,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人社、税务、财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员参保、保费征收、基金解缴等业务的过程控制,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杜绝现金收费,严格要求按期归集,严防保费被侵占、截留、挪用,立足早发现、早纠正,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三)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把整治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安全规范运行。

三、专项整治内容

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社部门牵头,财政和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彻底排查近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征管职责划转后的2019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排查工作,由税务部门牵头,人社、财政、审计部门配合,重点排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村干部或协办人员收缴保费问题;

(二)是否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被截留、挪用、侵占造成损失问题;

(三)是否存在群众实际缴费金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中记账金额不一致问题;

(四)是否存在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应领未领问题;

(五)是否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专项整治自查阶段(10月30日—11月20日)

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由人社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重点对近几年中断、错缴、漏缴的人群(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中下载数据)逐一进行排查,2019年度由税务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排查,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几种方式同时开展排查工作:

1、发布公告,公布举报部门和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2、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公示张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群集中地段的醒目位置。

3、组织专项调查组,按照专项整治排查出的数据,上门逐人逐户特别是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等贫困人群进行调查核对,已参保的核实缴费信息登记造册,未参保的核查原因,建立问题台账组织落实,确保排查工作不漏一户、不丢一人。

(二)专项整治整改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各县区针对专项整治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立行立改:

1、行政村干部或协办人员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上缴的、截留、挪用、侵占造成损失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经人社、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共同认定,责令其全额退还,由人社部门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群众实际缴费金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中记账金额不一致的,责令社保经办机构立即核实,多退少补并在业务系统中修改一致,已经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经办机构进行补偿。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被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移、截留、挪用、侵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形成整改报告,于2019年12月14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专项整治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分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重点对各县区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对整改工作不到位、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县区在全市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组织管理

(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人社、税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职责,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人社部门:牵头近几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专项整治,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做好落实群众举报、业务经办系统比对工作,核实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筛查参保人员漏缴、错缴情况,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等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按实施步骤形成自查和整改报告。

(三)税务部门:牵头2019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专项整治,人社、财政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流程配合做好参保人员与缴费情况的对账工作,核实漏缴、错缴情况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入库以及进入财政专户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费征收流程,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人社、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账工作。

(五)审计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造成损失和违法所得情况进行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立即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明专项整治纪律和责任,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部署,人社,税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将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参保、征收、解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广大城乡参保人员利益。

(二)深入排查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质量;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把维稳工作摆在首要位置,防止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严格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区在专项整治中要边查边改,对于专项整治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错报、漏报等问题,要立即处置,及时整改。对主动整改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针对故意截留、挪用、侵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等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整改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经办机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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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