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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调整改革实施方案》和《大同市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04 1.5w 阅读 21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晋市监发〔2020〕295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全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晋市监函〔2020〕265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同市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调整改革实施方案》和《大同市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改革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大同市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调整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电梯维保环节监管,提升本市电梯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调整改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保障安全技术性能的主体责任。坚持结果导向。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维保模式。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

二、试点电梯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首次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投用15年(不含)以内的在用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二)不在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使用单位内使用;

(注: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主要指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

(三)经法定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

(四)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

三、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山西省内维保电梯数量达到500台以上;

(二)持证并实际在岗作业人员数量与维保数量的比例不得大于人均30台;

(三)实行无纸化维保,对维保质量自我承诺;

(四)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由于维保质量产生的投诉纠纷;

(五)经使用单位同意,并与其签订了按需维保的合同协议。

四、“按需维保”内容及要求

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可根据使用单位需要、电梯运行状况及维护保养要求,与使用单位之间以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现场维保周期。

对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可实时监测运行状况的电梯,可每三个月现场维护保养1次;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实施“全包维保”的电梯,可每两个月现场维护保养1次;其他试点电梯,可每个月现场维护保养1次。所有试点电梯应当每15天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视频照片或现场实施等方法,对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处理。

维保项目要求:

(一)3个月维保一次。每年4次维保,从试点开始月起,依次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上所要求的季度保、半年保、季度保、年度保进行。

(二)两个月维保一次。每年6次维保,从试点开始月起,依次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上所要求的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半月保、季度保、年度保进行。

(三)一个月维保一次。每年12次维保,从试点开始月起,依次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上所要求的半月保、半月保、季度保,半月保、半月保、半年保,半月保、半月保、季度保,半月保、半月保、年度保进行。

全市所有参加试点的电梯和维保单位均采取无纸化维保方式,取消纸质电梯维保记录的强制要求,集中使用95009电梯应急服务平台软件中的电梯维保模块功能。对于有自行建设无纸化维保平台开展维保业务的维保单位,可使用自建平台,但维保数据要接入95009电梯应急服务平台;其它单位要使用95009电梯应急服务平台,按要求开展无纸化维保。

五、工作程序

(一)电梯维保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提供相应见证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许可证、维保合同、维保质量承诺书、电梯保险证明);

(二)市市场监管局对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确认后,准许进入试点。

六、退出规定

在按需维保试点过程中,电梯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变化,将立即终止按需维保试点工作: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二)电梯设备、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试点条件的;

(三)维保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何一条时:维保单位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维护保养的;试点项目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或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维保质量差造成重大隐患、投诉举报较多或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按需维保”质量的情况。

七、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维保单位存在试点退出条件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依照方案要求不断修订完善改革试点工作,责令问题单位退出改革试点工作。

住建、商务、文旅、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安全”要求,做好改革期间行业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大同市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使用管理质量,激发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内生动力,推动本市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电梯的主体责任。提升工作效能。明确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

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

二、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下简称“56号文”)中《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全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晋市监函〔2020〕265号),确定全市试点范围内电梯,对新安装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电梯,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不纳入试点,仍按照现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每年只进行1次定期检验。

对于投用15年以内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投用15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后的电梯,使用6年以下的,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其他视同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试点工作开展时,以试点电梯最近一次(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时间为基准,确定本年度应该检验或检测,

本年度已经进行检验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测。

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必须开展一次检测;按方案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开展一次定期检验。

三、试点电梯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首次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投用15年(不含)以内的在用电梯;

(二)不在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使用单位内使用;(注: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主要指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

(三)经法定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

(四)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

四、检验、检测机构条件

(一)全市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本市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如果本市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省局根据工作协调确定电梯检验机构实施电梯定期检验。

(二)结合大同市在用电梯数量等实际情况,在改革试点期间,原则上接受3家左右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同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56号文”规定条件的本市电梯相关单位;不在本市从事电梯定检业务,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符合“56号文”附件2获得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

2、建立了完善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能与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实施有效对接,并及时传递、报告、公示检测信息;

3、从事检测的外省检测机构必须在大同市内设立固定站点或分公司,总部或总公司要对其进行质量管理控制,明确负责人,配备相应驻同的检测人员满足检测能力需求。

4、固定站点或分公司内至少要设置存放有本市检测资料及常用法规标准的档案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检测任务需求的检测仪器、办公设备;

5、严格按照“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要求做好检测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电梯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提供相应见证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维保合同、电梯保险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核准确认后,准许进入试点。

(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检验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服务承诺书),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按照“56号文”及本方案的规定对其检测能力进行核准确认后,准许进入在全市试点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

六、各方职责及要求

(一)电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内,根据电梯使用年限和调整后的检验检测周期,委托经确定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验或年度检测,并将年度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在电梯只需检测的年度,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检测单位出具的《电梯检测标志》公示在电梯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年度检测报告应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年度检测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二)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56号文”及本方案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出具报告之前检测信息和结论通过信息化平台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如发现严重隐患的要立即(不得超过一天)报送。

改革试点年度检测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由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自愿协商,不得出现因低价竞争而降低检测质量标准等情况,年度检测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梯定期检验收费。

七、退出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出现严重错检漏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检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主动申请中止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的情况。

八、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区局要加强对属地内在用电梯检验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方案落实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处理,对问题严重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且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违反本方案的行为,责令退出本市检测市场,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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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