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工作,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局面,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保护红线
(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子子孙孙的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必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李克强总理对耕地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文件。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践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理念,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三)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
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乱占、毁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耕地保护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分管领导是耕地保护工作直接责任人。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范围中,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县(区)、乡(镇)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乱占、毁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村委会要担负起保护耕地的直接责任,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措施,监督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合理利用耕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要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以建“设施农业”为名,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或进行植树造林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市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都应将耕地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在耕地保护中,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上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机制。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税务、城市管理、电力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消防许可证、税务登记、工商登记、通气、通电等相关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保持耕地用途不变,对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制止。
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或者绿色通道及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对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公安部门要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为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监察部门要对不依照规定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查处自然资源、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及土地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法院要依法受理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受理、审查、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审计部门要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因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村党组织、村委会干部非法占用、出租、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以及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在承包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闲置、荒芜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等行为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处罚、责令辞职的,坚决给予处罚、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落实耕地保护各项措施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质量等别较高的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存量土地、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合理安排开发区布局,新建或整合开发区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较高等级耕地。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工业建设项目进入各类开发区或产业聚集地,要大力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营商环境。工业项目用地要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供地文件和用地合同必须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城市建设要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和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要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巡回检查,加强卫星遥感监测,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永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严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减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县(区)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五)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全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六)立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晋政办发明电〔2020〕70号),县级政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存在的各类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要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对新增问题做到“零容忍”;要妥善处理存量,对已经形成耕地“非农化”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7、开展耕地“非农化”行为调查摸底。各县(区)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耕地“非农化”行为调查,全面摸清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情况。
(七)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3、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按照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4、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尽快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区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八)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文件精神。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1、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物种植辅助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2、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公用辅助设施,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用地规模的15%,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0%,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动工;未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
3、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的监管,对设施农业用地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督促所辖县(区)进行限期整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检查。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规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九)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占用河道开垦耕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范围内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十)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按照《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一)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镇)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发现乱占、破坏耕地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告政府。对不听劝阻、仍然占用耕地施工建设项目的,由各级政府责成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土地违法行为,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