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市县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同政办发〔201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省政府对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形成了《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印发了《关于公布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8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为贯彻落实省《通知》精神,取消省《清单》中涉及市县级证明事项5项。
二、主要内容
《通知》取消市县级证明事项5项:一是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批准证明,取消后改为留存查备;二是非火化区证明,取消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实;三是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证明,取消后根据医疗机构病例、诊断证明和医嘱等确定;四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医疗机构出具的仍需治疗的证明,取消后根据医疗机构病例、诊断证明和医嘱等确定;五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取消后通过部门内部核验办理。
三、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对取消的5项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不得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职责要求,切实提高政府效能。清单依据省市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改革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