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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0/08/29 2.9k 阅读 352 点赞

为推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全面落实,发挥安责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减轻企业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对本《通知(试行)》进行以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自2006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发文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和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规范。2017年10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在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要求,并列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1号文件再次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试行)》。

二、文件总体框架和重点内容

(一)总体框架。

《通知》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和意义。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明确了组织开展安责险的“政策引导、分类实施,政府推动、合力推进,市场运作、强化协作,浮动费率,激励约束”的工作原则。

第三部分:实施对象和保障范围。明确了安责险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

第四部分:组织机构。明确了安责险的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五部分:主要内容。明确了承保模式、保险条款总体要求、差别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费缴纳、事故防范费用提取使用、开展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服务以及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六部分:工作要求。提出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要求。

(二)重点内容。

1.实施范围。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3.承保模式。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可以分行业或多行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偿付能力达标、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领先、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组成单保体或共保体,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也可以选择具备试点经验的保险机构或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

4.保险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费率浮动与生产安全事故、联合惩戒“黑名单”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情况挂钩。

5.责任限额。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死亡赔偿限额标准每死亡一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6.强化事故预防控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20%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用于参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预防费用可用于投保期内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三、推进《通知(试行)》精神有效落实

①将《通知(试行)》精神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推进力度;②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保安责险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综合监管等工作内容,切实推进安责险末端落实;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⑤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的浓厚氛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