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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办理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的通知

2011/07/19 6.4k 阅读 540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办理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同市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办理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高效行政服务机制,提高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和单位)申办事项或申请提供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办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有关机关和单位要将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目录、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进行公示,方便服务对象索取或参照,同时要将有关信息在相关网站和电子屏公开,供申请人查阅。

  第四条  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首问办事请求或咨询,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承诺时限以及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机关和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申请办理或咨询的当事人,要按照首问责任制规定或委派专人接待,并根据其要求,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审批的,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和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好解释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机关和单位(科室)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和单位职权范围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审核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承诺件),应在受理的同时,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服务对象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即时受理。对审查后无法办理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十条  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要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一次性书面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申请、咨询或多次补正材料等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和实行责任追究,并作为机关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