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保障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1〕96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政办发〔2002〕17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帐户补助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含一个月奖励工资)的1%补助。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补助40%。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1〕96号)有关规定执行外,一般人员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负担比例基础上降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不再区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副县级以上人员降8个百分点。
四、我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5%,副县级以上为98%(报销比例不再区分在职和退休人员)。
五、公务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和程序执行。按照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大额医疗补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我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均不再享受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办法及其他政策仍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政办发〔2002〕177号)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