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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01/09 1.9w 阅读 498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使用于大同市搜救责任区内河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大同市协助应急处置的工作。

1.3.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驻同部队(含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县级人民政府组成。市水上应急搜救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领导组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指示和要求;

(2)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市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4)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4.1事件分级)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6)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信息发布;

(7)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行动等。

2.2市水上搜救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大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

主要职责:

(1)代市政府起草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预案;

(2)负责日常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4)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负责水上应急搜救的相关培训;

(5)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

(6)负责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组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7)承办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驻同部队(含武警支队):应县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调派所属舰船,航空器和人员参与搜寻救助行动。专业救助单位: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服从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专业的水上搜救。

市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舒畅,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救生车、艇、救生衣、通信设备等)的储备、发放。

市财政局:负责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县区交通系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领导市地方海事局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和信息提供。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参与应急搜救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咨询、指导。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各县(区)安监部门做好水上应急搜救反应行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预测,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环境污染。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

市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各类旅游团队和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旅游团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4市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组设综合协调、抢险搜救、医疗救援、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调查监测、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

2.4.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驻同部队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4.2抢险搜救组

牵头单位:驻同部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武警大同市支队、市旅游局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的搜救和伤(病)员的抢救、空中运输、隐患消除、水路通行控制和能力恢复以及鉴定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大同市支队

职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发生地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大同市军分区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以及外国籍遇险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建立事故处置现场与上级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职责: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水上搜救应急机构的咨询机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保险、环保、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市搜救应急领导组的要求,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作。

2.6县级水上搜救应急领导组及职责

设区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水上搜救应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及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及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工作,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信息监测内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水利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全市水上险情信息,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预警分级

根据灾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1一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临灾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突发事件,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辖区所有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6)特大凌讯的信息。

3.2.2二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流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4至9人以上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重大凌讯的信息。

3.2.3三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较大凌讯的信息。

3.2.4四级预警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四级预警: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一般凌讯的信息。

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电话、传真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组通报。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四、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含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水运企业(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搜救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报警。报警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应尽可能提供下列详细内容: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情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等。

4.3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信息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采取电话直接报告,并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材料。

4.4分级响应

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三、四级响应;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一、二级响应,同时向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4.5应急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1)按照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救助行动评估。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4.7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

4.9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4.10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同胞及台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5.2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5.3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4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6.2通信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6.3装备保障

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铁路或航空部门应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5医疗保障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6.6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6.7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6.8.2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6.8.3演练

省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隔2年组织一次演练。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与说明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是指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库区以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县区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八、附件

8.1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

8.2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联系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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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