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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2016/03/18 1.1w 阅读 29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函〔2015〕60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全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为了使本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参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解决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强化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对现已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为全面推进“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大同市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项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和监督,大同市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分类处置等工作。以《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摸清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限期完成全面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5〕93号)中明确的组织机构为准。

三、工作任务

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简称“未批先建”),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简称“久试不验”)进行全面清理整改。2016年6月底前完成50%的清理整改任务,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清理整改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通过清理整改,加强环境法制化建设,化解环境风险;突出工业类企业,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力求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本次清理整改,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存在超标排污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者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停止建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严厉处罚;对2016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久试不验”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予以处罚。

(三)分批处理,防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风险等因素,分类分批进行处理。关停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备案一批经过整改环保设施能够配套、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

五、清理整改办法及细则

(一)关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1、关停类。对“未批先建”中已建成项目“厂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环境保护不可行”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报请政府进行关停取缔淘汰。

22、备案类。对“未批先建”中建成并投产运行产生环境影响的项目,要依法处罚,计缴排污费,开展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经确认可行的,予以环保备案,专项登记造册,发放排污许可证,纳入日常管理。需要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环保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版)进行分类。属报告书、报告表类别的,参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参考提纲〉和〈关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承诺函(模板)〉的通知》(晋环函〔2015〕995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备案;属登记表级别的,环保部门直接以登记表形式予以备案。

(2)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连同《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承诺函》一并上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办公室,同时应附项目建设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支撑性文件。

(3)市清理整改办公室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现场确认,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符合《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及现行环保要求的,出具《未批先建已建成项目环保备案环境监察意见表》。涉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市环保局法规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4)市清理整改办公室收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反馈的《未批先建已建成项目环保备案环境监察意见表》后,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进行评审。

(5)《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中所监测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自行整改,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再次进行监测,出具污染物达标排放报告并对结果负责。

(6)需申请总量的项目,按照《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下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权限的通知》(同环发〔2015〕23号)要求执行。

(7)市清理整改办公室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提请召开局务会,根据“会议纪要”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发放《未批先建已建成项目环保备案登记表》,加盖“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8)市清理整改办公室负责未批先建已建成项目档案整卷工作,做到一企一档,清理整改工作结束后,移交相应科室保管。

(9)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要达到环保部《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环发〔2014〕55号)要求,才可予以环保备案。

33、规范类。对“未批先建”中的在建项目或建成未投产运行未发生环境影响的项目,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关于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94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按批复的环评文件进行整改完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关于“久试不验”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尽快开展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依法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可区别不同项目予以分类处置。

1、严格按规范验收类。对列入《环保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晋环发〔2015〕64号)属环保部及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以及所有化工、医药类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级别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2、简化程序验收类。除上述项目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项目,可从简处理,在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依据项目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予以竣工验收;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企业直接向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报请备案。

3、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居民搬迁问题项目的验收。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出台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其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参照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国家颁布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同时执行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保设施建设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的项目,在明确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案后一定期限内能够完成的,可以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若到期未完成搬迁,则启动问责机制,并对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清理整改权限

(一)对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协商环保部处理。

(二)对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建设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对属于市、县级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处理;对属于市、县级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久试不验”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理。

(四)对达不到审批条件或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取缔。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负总责,成立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按照总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加大执法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要加强与发改、经信、纪检、公安、司法、工商、电力、供水等部门的联动,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采取约谈、吊销执照、断水断电、刑事追究等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再出现新的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进环境管理法制化进程。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统一的调度机制,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各县(区)于每月20日前向市清理整改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见附件1、2),市清理整改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汇报有关情况。对整改工作滞后、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在方案实施全过程中进行监督,对办事人所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认真查处,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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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