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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4/14 1.4w 阅读 351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0日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政府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根据我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等实际情况,逐年分期到位。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为了实现财政出资的放大效应,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与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后续还将吸引其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入股,各出资人的责权利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予以明确。

  第三条 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参股(入伙)方式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市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入伙)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各类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二级决策”机制,即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引导基金公司。

  第七条 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为管委会成员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参与管委会决策。

  管委会负责:1、协调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确定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2、审议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入伙)子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原则、领域,子基金管理机构选聘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报市政府批准;3、审议批准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收益分配、业绩考核机制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管委会分为全体会议与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管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应的业内专家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以及该专题项下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项目投资(包含但不仅限于参股或入伙子基金)的决策。

  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管委会的日常管理运行。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按照现代公司管理体系建设要求,组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根据规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或董事会表决、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管理。负责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执行引导基金的各项事务。引导基金公司需由市政府批准设立,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1、围绕市政府的战略规划或产业目标,会同行业主管机构牵头制定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2、负责联系市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子基金;

  3、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对拟参股(入伙)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上报管委会及市政府获得批准后,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设立子基金;

  4、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策、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入伙)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入股谈判;

  5、引导基金公司要对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实行托管,并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注入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6、向子基金委派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7、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报告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8、负责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9、管委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拨入引导基金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将引导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可聘请专业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应不超 30%。

  对于归属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财政出资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及健全的财物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基金管理机构或股东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机构或股东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 3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基金管理机构或股东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应在大同市(含县、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体育、战略新兴产业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3 倍;投资科技类企业、特色效益农业企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额的 2 倍;投资社会公益类企业和创业早期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子基金应优先围绕具体项目进行设立,以避免子基金在设立后空转运营;

  (四)子基金投资于大同市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 70%;

  (五)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设立。子基金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2%;

  (七)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 20%。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起草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进行内部审议后,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召集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对设立方案等材料进行评审决策并报市政府审议。对通过市政府批准的设立方案,管委会办公室可公开招募参股(入伙)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公司对有合作意向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将拟参股(入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备选名单和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管委会进行决策,并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方案,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引导基金公司根据管委会批复的引导基金出资计划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7 年,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子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除需按子基金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外还须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企业、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合计投资额不超过该企业股权的 30%。

  第二十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财政出资额和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的财政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征得其他出资人同意后,按相关约定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具体业绩奖励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有结构性投资与风险承担协议的,亏损部分按照协议进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管委会授权,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选择确定,并签订相应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 年以上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 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报告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情况,如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募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公司应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入伙)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工作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省级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入伙)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应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运作。此前已设立的大同市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大同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大同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设立由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组成的“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组建原则及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政府风险隔离、引导基金放大”的原则,由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代行市政府出资与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 20 亿元,依法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规模 20亿元。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和领域,按平均放大3倍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总规模80亿元左右的若干支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

  二、基金设立的基本情况

  (一)母基金设立

  1、基金名称: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方式: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规模:首期20亿元人民币,其中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代政府)出资11.2亿元

  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8亿元

  4、注册地:大同市

  5、基金投向:由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或经审批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或企业。

  6、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7、基金架构

 

(二)子基金设立

  子基金以公司制或合伙制等模式设立,引入国内外业绩良好、募资能力较强的基金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子基金应优先围绕具体项目进行设立,以避免子基金在设立后空转运营。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二级决策”的管理与决策机制,即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一)母基金管理与决策机构

  1、引导基金 管理委员会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为管委会成员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参与管委会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以及相关项目投资的决策。管委会分为全体会议与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管委会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应的业内专家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以及该专题项下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项目投资(包含但不仅限于参股或入伙子基金)的决策。

  管委会职责:1、协调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2、对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原则、方向、领域,子基金管理机构选聘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报市政府审议批准;3、审议批准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收益分配、业绩考核机制等事项,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管委会的日常管理运行。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2、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初期由担保中心与经建投分别认缴11.2亿元与8.8亿元出资组建,后期可根据现实需求,在管委会决议通过的前提下采用增资扩股的形式吸引相关企业和投资机构参与。管理公司将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执行引导基金的各项事务,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管理公司将按照现代公司管理体系建设要求,组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根据规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或董事会表决、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管理。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围绕市政府的战略规划或产业目标,会同行业主管机构牵头制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2、负责联系市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入伙)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3、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对拟参股(入伙)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上报管委会及市政府获得批准后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4、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策、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入伙)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入股谈判。

  5、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对引导基金实行托管,并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注入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6、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驻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7、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8、负责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9、管委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母基金管理与决策协调机构

  管委会协调机构为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协调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与董事会办公室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将积极协调,无缝对接,具体负责母基金以及公司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各项行政性工作,协调日常管理与运营。

  (三)母基金管理与决策机制

  1、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1)管理公司重大人事变动;(2)管理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半年度报告;(3)引导基金与管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4)引导基金与管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5)增加或减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6)管理公司的兼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与名称;(7)公司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

  (8)薪酬管理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如下:(1)重大事项决策由管委会全体会议执行;(2)管委会全体会议分别在年初与年中召开,具体时间由管委会办公室与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协商决定,管委会主任可根据情况发起管委会临时全体会议;(3)管委会办公室以及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密切协调,在会前整理好相应会议材料交付管委会全体成员批阅,并对相关意见进行及时整理和反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修订,以形成最终会议材料交由全体会议审议。

  2、项目投资决策机制

  引导基金项目投资相关事项包含以下内容:(1)设立子基金;(2)选定子基金管理机构;(3)追加或提前撤出对子基金的投资;(4)更换子基金管理机构。

  项目投资相关事项决策机制如下:(1)项目投资决策由管委会专题会议执行;(2)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理公司提请管委会主任发起,具体参与人员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管理公司人员、相关行业专业以及拟投资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领导;(3)管委会办公室以及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密切协调,在会前整理好相应会议材料交付管委会专题会议成员批阅,并对相关意见进行及时整理和反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修订,以形成最终会议材料交由专题会议审议。

  3、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含以下内容:(1)组织制订各项需由管委会审议的方案;(2)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3)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子基金正式设立后派出人员对子基金进行监督;(4)聘任或解聘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确立公司内部薪酬管理机制和监督奖惩机制;(5)制定管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如下:管理公司内部各项事务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市政府决定设立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现成立 大同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

  主   任:马彦平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 主 任:王克建 市委常委、副市长

        曹惠斌 副市长

        张 韬 副市长

        刘振国 副市长

        杨勤荣 副市长

        段建华 市政府秘书长

        王治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管委会成员:

        魏继平 市财政局局长

        王四桢 市金融办主任

        王丽萍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安全 市发改委主任

        李有清 市经信委主任

        项 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友和 市法制办主任

        荆 虎 市国资委主任

        曹 旭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广军 市文化局副局长

        柴守吉 市体育局局长

        尉连生 市文物局局长

        张佃生 市旅游局局长

        于雅丽 市审计局局长

        康 义 市人民银行行长

        任 厚 市银监局局长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魏继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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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