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电〔2016〕41号)要求,《大同市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大同市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电〔2016〕41号)要求,结合我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多,威胁重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是由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是我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人类工程活动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排查整治,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类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重点任务内容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引发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违法规划、违章建筑、违法施工、违法堆放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对人为形成的高陡边坡(高度大于15米、坡度大于45度),以及自然斜坡下的不合理切破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三)对高陡斜坡下、泥石流沟谷的临时厂地、工棚,以及其他生产生活区进行排查整治。
(四)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输油(气)管线、公路铁路、水电工程、风景名胜区和A级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受威胁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五)对矿山企业认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三、排查整治领导组
为加强对此次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勤荣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梁全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士杰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柴 柱 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刘世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维国 市住建委调研员
王尚学 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程建京 市水务局总工程师
彭 江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石俊文 市煤管局副局长
张生平 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 江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瑞卿 市规划局助理调研员
苏守义 市文物局总工程师
赵爱新 市房管局调研员
张文化 大同公路分局副局长
冯月新 同煤集团副总工程师
冯利军 大秦铁路公司大同工务段段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主任张士杰(兼)。
四、任务分工
(一)市直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市国土局负责对此次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提供业务技术支撑;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所属学校及危及学校安全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住建委负责对全市在建工程、经济适用房、村镇等建设工程存在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交通和公路部门、大秦铁路公司大同工务段负责组织对全市公路、铁路沿线和危害其附属设施等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水库、堤坝、河道等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对所属医院及危及医院安全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企业、矿区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直管(控股)国有企业等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坝及危及自身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规划局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建筑、施工、堆放等极易引发人为地质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对所涉文物景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同煤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县区职责任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好此次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
五、推进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分别成立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二)开展排查调查。2016年1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全面摸清所属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
(三)落实防治责任。2016年12月底,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点逐点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清单式登记档案管理,逐点明确有关行业领域责任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的防治主体责任。
(四)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1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已排查确定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能通过工程治理消除的,要应治尽治、应拆尽拆;对能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调整纳入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搬迁避让;对难以实施工程治理和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隐患点,及时配备专业监测设备,明确专职监测人员、纳入监测管理系统。要加强对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管,县乡人民政府对清理后的地质灾害高危隐患区域发布通告,划定危险区红线,严禁群众随意出入,严禁对外租赁和居住违建房屋,严防违建现象反弹。要坚决惩治“违建顽症”,对未认真排查整治并发生灾害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违法问责”。
(五)汇总上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于2017年2月底前将人为排查隐患点情况、明确隐患点监管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防治主体责任明细及整治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纸质传真至:7789844,电子版发至邮箱:dtgtdhk@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管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排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做到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无缝衔接、排查全面到位、整治彻底有效。
(二)规范推进。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各自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稳步实施、逐项推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狠抓落实。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档案管理,从严落实责任,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推进缓慢,并因违法建设发生地质灾害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排查不到位、清理不彻底、工作不认真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排查整治期间,市政府将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