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激发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大同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同政发〔2016〕83号)精神,从优化投资环境出发,市政府决定给
开发区下放行使行政职权事项78项,其中:市发改委3项、市经信委13项、市统计局2项、市商务局3项、市水务局57项。
开发区要认真做好权行政职权下放的承接落实工作,相应制定、完善和公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优化审批流程。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履行好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管理职责。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