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大同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大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同政发[2016]27号)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5号),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晋水防办发[2017]6号)和《大同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为抓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节约水资源、全面修复水生态、强力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省政府考核我市的1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6.67%,劣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16.67%。
大同市墙框堡水库水源地、大同市二三十里铺水源地和大同市安家小村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2%以上,23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
5个国土部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不退化。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落实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涉及我市的年度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2017年底,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设完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3.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4.2017年底前,御河、十里河、口泉河、甘河等重污染河段控制单元范围内的钢铁、炼焦、化工、纺织染整、造纸、制药、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按排放标准特殊限值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任务。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工业局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现有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所有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已批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2.大同市桑干河固定桥断面上游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按地表水Ⅴ类标准实施提标改造。(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全面实施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80%以上。(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4.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工作,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75%。(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委员会参与)
2.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60%以上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可合作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3.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各消减3%。(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
4.2017年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6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2017年6月底前,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设立情况的排查工作,确定应设立的船舶垃圾接收点、油污回收点清单。12月底前,完成清单中20%的建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参与)
2.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投入使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管理(住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及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并发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7年年度目标,建设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控制等各项措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2.严格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参与)
3.加快城市(含县城)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2017年底前公共管网漏损率低于12%。(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4.开展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参与)
5.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全市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并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完成高效节水灌溉2017年度目标任务;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参与)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2017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行政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乡镇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
2.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参与)
3.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填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4.2017年底,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
5.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
6.对唐河、三楼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制定良好水体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员会参与,灵丘县、浑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严格落实城市水域蓝线管控,在城乡规划中划定城市蓝线。(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2.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
3.认真落实桑干河、御河等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员会参与)
4.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17年底,完成地表水出省界断面、跨市界断面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5.在固定桥、利仁皂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6.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开展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项目排查与清理工作,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实施湿地恢复或退耕还湿工程,完成2017年底湿地恢复任务。(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参与)
7.开展桑干河及御河、十里河、口泉河、甘河、壶流河等支流生态调水工作,建立生态调水会商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8.2017年底前,按照省级出台的《山西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开展市、县河长制试运行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参与)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开展企事业单位排水达标达量监督工作,强化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按照《大同市水体达标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县(区)可以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或流域综合整治方案,报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参与)
3.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后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按照环保信息报送要求,每月3日前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在市政府或市环保局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6.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辖区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
7.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辖区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8.开展桑干河等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定流域重点水环境风险源清单,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
9.公开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建立信息反馈及定期修订完善机制,并加大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2017年底前,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参与)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履责、失职追责”。市政府将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市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大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贯彻落实,确保我市2017年度任务和目标如期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