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社区公用用房是指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主要通过筹资新建、开发配建、驻区单位援助、租赁公房、调剂置换等方式解决。社区公用用房作为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功能包括社区办公、矛盾调解、党员服务中心、居民议事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阅览室以及社区养老和老年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服务场所。
完善社区公用用房设施建设,有利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12〕1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大同市加强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同办发〔2016〕46号)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社区公用用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一是将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布局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部门的责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划好社区公用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二是将社区公用用房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优先安排,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经费足额投入;三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统筹推进,全面加快进度,切实将社区公用用房建设落到实处。力争到2020年末,按照每百户居民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使每个城市社区的公用用房总面积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同时,打造一批社区公用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示范社区。
为了确保社区公用用房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及时、充分发挥社区公用用房为民、便民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今后,新建小区社区公用用房接收工作由各县(区)负责,县(区)政府积极与建设单位对接,按照规划部门设定的标准,民政部门和所属街道(乡镇)共同参与社区用房竣工验收工作。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