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管理委员会:
《大同市餐饮服务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加强餐饮服务业安全用气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大同市餐饮服务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为规范本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要求。
在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以下简称餐饮单位)均须遵守本要求,其他单位用户可参照执行。
一、安全管理要求
(一)用户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
(三)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四)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五)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的维修、检修应由生产厂家或取得安全维修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
(六)餐饮单位应与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气瓶注册登记号码。
(七)发现液化石油气气瓶异常或泄露,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在远离泄露场所的地方向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报修,禁止一切可能燃爆的行为。
(八)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把相关设施固定好,避免因倒塌等原因造成燃气灶具、钢瓶等燃爆情况的发生。
二、钢瓶存储要求
(一)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二)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2米的独立建筑房间,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以及瓶库内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超过1350千克时,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三)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但平时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四)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五)专用瓶库的选址应靠近使用位置,并选择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六)专用瓶库不得设在暖气沟、检查孔及任何地下构筑物上面。瓶库内不得有地漏,且地面应平整,并高出室外地平。
(七)瓶库通风要良好,应在门或墙的下部安装百叶窗,通风口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平为0.2m以下,门窗向外开,但不得通向操作间及其他房间。
(八)专用气间高度不低于2.2m,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且开关应设置在室外,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九)瓶组式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十)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套管中。
(十一)管道系统中每对法兰之间应做静电跨接。
三、燃气器具使用要求
(一)燃气灶具应选择《大同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公布的产品,调压器应具有生产许可证,蒸发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灶具安装和维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负责。
(二)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得低于2.2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
(三)灶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灶具之间及灶具与对面墙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五)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六)灶具的排烟设施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七)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05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八)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九)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接。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十)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软管不得穿墙、窗、门。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如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十二)采用瓶组方式供气或单气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对用气设备固定。
四、禁止行为要求
(一)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