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同有关单位:
《大同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计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大同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计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为上级政府了解下情、完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计分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同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计分内容包括信息基础工作、信息采用情况两方面,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驻同有关单位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季度得分由本季度信息采用得分和奖励加分相加所得,年度总分值由基础工作考核得分、季度累计得分和奖励加分相加所得。
第二章 计分标准
第四条 基础工作计分标准:
(一)明确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员,计5分。
(二)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计5分。
(三)健全信息报送网络及硬件设施,计5分。
第五条 信息采用及奖励计分标准:
(一)《大同政务信息》采用的动态信息每条3分,综合调研信息每条5分。
(二)《政府工作动态》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
(三)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每条5分。
(四)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
(五)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5分。
(六)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20分。
(七)市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奖励加计10分。
(八)省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奖励加计20分。
(九)国家领导人(含国办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奖励加计100分。
(十)严格按《约稿通知》要求上报的约稿信息,每篇采用另奖励加计10分。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以最高分值计分,被多位领导批示,可重复计分。
第六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及驻同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认真做好约稿信息报送工作,发生迟报、漏报的,及无故不报约稿信息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在累计积分中酌情减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及驻同有关单位必须完善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时限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各县区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15条,市直各部门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8条,驻同有关单位不少于5条。
第八条 各县区每月至少报送1条调研信息,市直各部门及驻同有关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1条高质量的调研信息。调研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情况真实、问题明确、分析透彻、建议充分,尤其是困难问题要有数据和实例作为支撑,切忌泛泛而谈,字数不超过3000字。
第九条 信息报送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喜忧兼报,为中央和省市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重大事件上报应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第十一条 反映本地区社会情况或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信息,应突出典型性的问题和创新性的思路、举措、经验,避免一般化。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密信息严禁通过互联网报送。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严格按照计分标准进行考核通报,通报结果直接送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驻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知。
第十四条 年终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驻同有关单位信息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计入年度总得分,按照年度得分情况对信息工作排名,分别评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全年累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定;荣获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领导下进行,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