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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2018/08/05 1.5w 阅读 360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属驻同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美丽宜居大同,严格管控建设项目进入各类保护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效率,做好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现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核查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的绿色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通过规范用地报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二、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作用,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合理选址。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安排建设项目时,要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鼓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教育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观念,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建设,破坏生态环境。

三、明确责任,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核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实负起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责任,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同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帮助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外合理选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地质遗迹保护范围重叠情况的核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重叠情况的核查。

林业主管部门、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I级保护林地范围重叠情况的核查。

水利主管部门、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按照《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泉域重点保护区、桑干河保护区范围重叠情况的核查。

住建(园林)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重叠情况的核查。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重叠情况的核查。

四、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分工合作,按程序核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推进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同级国土、林业、文物、水利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由县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市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用地范围坐标。

2、市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核查申请后,要及时安排相关职能科室和技术人员认真核查,核查结果要真实、准确。

3、市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一式四份下发县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其中一份由县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留存,其余三份由县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送达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市级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汇总后,纳入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中,同时将市级有关部门的核查意见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件逐级上报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