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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桥头镇政府关于毛家寨水泥厂家属院电费答复的异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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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
安** |
发件时间: |
2026-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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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内容: |
桥头镇人民政府各位领导您好 贵单位于2026年3月9日就反映的“大通县毛家寨水泥厂家属院乱收电费、空置房产生电费、要求实施一户一表改造”问题作出的答复,经住户认真研读后,认为该答复未能解决实际诉求,且相关解释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现提出如下异议与申诉: 一、电费定价0.6元/度无合法依据,答复解释不成立 答复称电费0.6元/度系因包含维修、线损、人工工资、公共用电及配电室租金等成本,该理由不符合国家电价管理规定。居民用电价格应由供电部门按国家统一标准核定,企业无权以自身运营成本为由擅自提高居民电价,将企业经营成本、资产租金转嫁给住户承担,属于不合理收费,严重侵害住户合法权益。即便企业存在亏损,也不应由居民住户买单,该解释无法律与政策支撑。 二、空置房产生电费问题未回应,诉求被回避 我明确反映空置房无故产生电费的问题,但贵单位答复中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与处理意见,完全回避核心诉求。空置房无用电行为却产生电费,涉嫌违规计费,住户要求核查电表、退还不合理电费的合理诉求未得到任何回应,答复内容不完整、不全面。 三、“三供一业”未移交不能成为拒绝一户一表改造的理由 答复提及家属院“三供一业”至今未移交社会,以此间接回避一户一表改造诉求。根据国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政策,老旧家属院应逐步推进供电设施移交与一户一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代收代缴、电价不透明、公摊不规范等问题。未移交不能作为拒绝改造的借口,反而更应推动改造以保障住户基本用电权益,贵单位未正面回应改造诉求,未履行协调推进职责。 四、企业代收代缴水电费缺乏监管,权责不清 家属院水电费由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缴,未移交社会管理,导致电价、公摊、电表管理等均由企业单方把控,缺乏政府与供电部门的有效监管,住户无议价权、知情权,长期处于被动地位。贵单位仅陈述现状,未提出任何整改、监管或推进移交的措施,未能解决根本问题。 综上,贵单位的答复未能解决住户反映的乱收费、空置房电费、一户一表改造等核心问题,相关解释缺乏法律与政策依据,无法让住户信服。 现再次郑重申诉:
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住户合理诉求,重新核查处理,并于限期内给予明确、合法、可行的书面答复。 申诉人:大通县毛家寨水泥厂家属院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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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网友: 您好!您咨询关于“毛家寨水泥厂家属院电费答复的异议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桥头镇对网友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一步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省水泥厂家属院始建于1977年,共14栋楼,住户590户,其物业为大通昆龙物业有限公司,其中物业费0.34元/平方由物业收取;水、电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中:水费2.58元/吨、电费0.6元/度由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企业代收代缴,三供一业至今未移交至社会。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五矿的第五级分公司,其上级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为王文生(18097328868)、徐鹏(18997001019)。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文生表示电费收取0.6元/度的原因:家属院电的维修、变压器线损、收电费人工工资、公共部分用电(楼道用电)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供电配电室资产属于青海米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44万多由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即使收取0.6元/度的电费也是亏损。水费2.58/吨是市场价,水接的市政管网,由西宁市供水集团供水二次加压送到省水泥厂家属院。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电费收取负责人邱师傅(18997001061)表示:空置房电费均按电表实际用电量收取,不存在乱收费情况。住户如有疑问,可与收费人员当面核对。
桥头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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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桥头镇 |
回复时间: |
2026-03-25 |
政府类政府类
桥头镇政府关于毛家寨水泥厂...
2026/03/25 1.5w 阅读 19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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