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大同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2/27 4.5k 阅读 436 点赞

一、相关背景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4+7”试点)和扩围进展平稳,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用药质量水平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惠及更多患者,形成社会和产业界对改革的稳定预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84号),要求各地市按照国家要求安排工作,结合各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二、文件主要内容

1、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

全市所有医保协议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驻地医疗机构和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遴选国家、省际联盟及省级组织的带量采购品种以外的药品耗材品种,分批分类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2、工作步骤

(1)遴选采购品种

按照本细则品种(产品)范围,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用药、基础用药和基层用药,分批分类确定采购品种,逐步调整、充实、完善我市药品耗材采购目录,满足患者、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需求。

(2)实行带量采购

统计汇总我市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产品年度采购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医疗机构年度采购使用总用量的50%~70%估算带量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1个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外采购品种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级采购平台的其他价格适宜产品。

(3)医保基金结算

扩大我市医保直接结算试点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结算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抵扣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款,对配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抵扣剩余部分拨付医疗机构。

3、保障措施

(1)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2)各医疗机构应将中选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3)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即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细则》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及省市组织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调机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