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0号)精神,2023年10月3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大同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两级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区)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不断提升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大同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中,从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四个方面,分别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以及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事权的相关事项,并根据事权涉及范围内容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落实支出责任。属于县(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市级给予适当支持。
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协同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