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8月10日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做好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
(二)加强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二、切实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五)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部门要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卫星定位安装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道路秩序管理工作
(七)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道路管理力度,提高路面的见警率和管事率。要加大对客运、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坚决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教育、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公安交管、公路交通、住建等部门要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八)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管理。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要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九)加强汛期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部门要及时预警。住建、公路交通部门要在临崖、临水、涵洞、积水等危险段点设置防护设施和提示标志。公安交管部门要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交通,做好疏导工作。消防、医疗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四、切实做好道路设施建设工作
(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住建、公路交通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时,要同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道路要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未配套或不符合安全防护条件的,要责成建设单位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改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路段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公路交通部门要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路段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进行整改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十三)全面提高全民明交通素质。文明办、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六、切实做好协调督导和责任追究工作
(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十六)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七)做好督导工作。从8月15日开始至8月25日,安监、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成行业督导组,对各县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督导。督导时要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台帐,深入基层座谈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督导组要把督导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31日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对策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