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2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军分区《关于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同政发〔2012〕12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制定大同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实施细则:
一、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发放程序:
1、优待金筹集计划:市征兵办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测算分配各县(区)的义务兵优待金筹集计划,提供给市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同时向市民政局提供上年度冬季入伍新兵名单。
2、资金筹集:市财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区)财政,根据市征兵办测算下达的优待金筹集数额,于每年的7月30日前,将资金通过县(区)民政局集中至市民政局指定账户内。
3、资金测算:市民政局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各县(区)义务兵人数,进行测算。提出义务兵优待金分配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分管市长审批。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各县(区)民政局。
4、资金发放: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县武装部提供的义务兵花名,再次核实发放对象,于每年8月30日前把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二、享受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和条件
1、优待金标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本县(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本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入伍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1.5倍。
2、优待条件: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法定服役期限发给,“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提前退役的,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发给。
三、优待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严密组织,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对各县(区)优待金的筹集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对优待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坚决防止挤占挪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