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深刻汲取我省晋中市寿阳县“11.23”液化气爆炸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市场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我市生产、生活领域的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定于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检查燃气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单位和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重点整治燃气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大同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郜向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法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立新 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
成 员:刘 凯 市政管委会纪检书记
李生祥 市政管委会总工程师
张海宁 市安监局副局长
贾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维国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曹 颖 市质监局副局长
吴 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锦琛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庆 市商务局副局长
韩雁林 市旅游局副局长
职责: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督促指导工作,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及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工作顺利进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这次整治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凯(兼)
副主任:李生祥(兼)
成 员:武述勤 史文彦 李 吉 胡诚明 柴增勇
三、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对全市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燃气的单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部位、不漏隐患”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专项整治的范围为经营使用瓶装液化气、生产、储存、输送、经营、使用燃气的单位。重点为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输送燃气的企业、厂矿、商场、市场;采用燃气采暖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非法制售、倒装、存放、使用燃气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10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于12月10日前完成工作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月20日)大同市燃气安全隐患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各县(区)要按照整治范围及重点、工作要求,抓好本县区的整治工作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在案,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县(区)要认真总结验收,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要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大同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五、整治要求
(一)凡是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凡是大量使用燃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饭店、宾馆、人员密集场所等一律进行整改;凡是非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依法查处;凡是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一律挂牌督办;禁止火锅店餐厅直接使用燃气加热;禁止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所有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强制通风等装置;必须淘汰超期限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通力合作,全力开展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管理,建章立制,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以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燃气监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置专职安全员,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使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的良性轨道。
(四)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宣传,要做到时刻不忘提醒用户安全用气,时刻不忘工作中安全操作,首先必须要提高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所以各燃气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科学使用燃气,增加自我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知识送达回执制度,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