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2/09 1.9w 阅读 541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山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大同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0号)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公开透明。所有清理核实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经过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按照统一的政策进行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在中央、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下,对已清理核实认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的任务,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4、顺序化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再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在此基础上,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5、直接支付。偿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或“一卡通”)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二、化债范围、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化债范围及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  1日前各县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指“普九”工作期间以外到2005年 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组的工作部署,从2010年11月起,全面启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2011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并在全市建立制止产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效机制。

三、确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债务的利息问题。集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只偿还本金或当时劳务价值,不再计算利息;对于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等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凡借款合同利率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与债务发生和截止时间一致。

(二)关于“白条”债务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债务;账簿没有原始记载,且公示有异议的,不属于债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要视为可疑类债务,重点进行核查、审计。对为骗取偿债资金伪造“白条”或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问题。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有关政策问题以《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农业厅关于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若干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晋财农改〔2008〕9号)有关规定为准。

四、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规划

(一)债务规模结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确认  315788391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233728224.14元,占债务74.02%;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82060166.86元,占债务25.98%。

按债务主体:农村中小学校161059085.8元,占51%;县政府48246564.48元,占15.27%;乡(镇)政府24257039.38元,占7.7%;村级组织82225701.34元,占26.03%。

债务按资金来源划分:金融机构贷款4740675.07元,占1.5%;施工单位垫款185926835.87元,占58.88%;欠个人款项27915787.57元,占8.84%;其他97205092.49元,占30.78%。

(二)偿债规划。全市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  315788391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268292745.3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84.95%,市级财政按5%安排补助15789419.3 元,县按相应比例自筹偿债资金31706226.4元。全市2011年9月底完成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

五、偿债资金来源、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采取中央、省、市奖补,各县区具体安排和筹集偿债资金的办法。

1、中央及省级奖补。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市进行专项补助,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补助。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及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按当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5%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同时通过采取盘活闲置资产化债、资产或产权转让化债、冲抵三角债销债、降息减债、协商减债等多种措施以及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赠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不留缺口。

(二)偿债资金管理。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要求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特设专户。各县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偿还资金的去向、用途每月上报市财政局备案,便于市掌握各县化解进度。

2、债权人提交偿债申请。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录入一致的账号,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和申请偿债资料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对债权人信息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不一致的不予化解。

六、化解债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落实偿债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细则。各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对锁定债务进行再公示。县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审计、教育、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学校、政务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再公示,公示内容必须拍照存档。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市举报电话设在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电话0352—5020685)。对没有进行公示的债务不予化解;对债务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化解;对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后原始资料没有移交财政部门的债务不予化解。对个人和单位数额大的债务作为重点进行核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停止化解。

(三)建立债务台账。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四)区别轻重缓急分类处理。各县、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区别轻重缓急,妥善化解债务。遵循化债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对工程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在当地法院立案和农民工在当地政府、劳动部门上访的债务纠纷暂停化解,等纠纷双方协商后再化解,确保社会和谐和稳定。

(五)教育资源整合后的无生源中小学校资产必须先盘活变现后再化解债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实行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制。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债权人是农民或个人的,要由国库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采取“一卡通”办法偿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

各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委、中小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化债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与各县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责任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按进度拨付化债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化债政策、方法和程序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矛盾,保证化债工作平稳运行。

(四)坚决制止产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要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及投资坚决不予批准。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设置、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