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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5/12 1.6w 阅读 496 点赞

市直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大同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四城联创”,深入开展“五个专项”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一三四十”工作部署和全市十大工程,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为重点,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深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全面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综合品位。

二、整治范围

扬尘是构成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我市扬尘年产生量16.02万吨,其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产生量11.37万吨,按照颗粒物浓度分析,扬尘污染贡献又占到50%左右。污染主要来自建筑、拆迁、道路、市政工程、电力、钢铁、水泥、煤炭、焦炭、沙石开采等行业产生的扬尘。

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范围是:(1)市区建筑、拆迁、道路、市政工程、水利工程;(2)全市范围内的电力、钢铁、水泥、煤炭、焦炭、水泥搅拌站、沙石开采等行业及各种煤堆和料堆扬尘。

三、整治措施

(一)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对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道路施工工程、水利开挖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乙方)在施工前十五日内向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扬尘排放情况,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拒报。对产生施工扬尘的单位,市环保局要依据晋环发〔2010〕36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收排污费。现场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环保手续。加大对电力、钢铁、水泥和水泥制品等重点行业扬尘污染督查力度,要求厂区内所有储料场、煤场、渣场必须采取抑尘措施,达到封闭储存,不准露天堆放。

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仍完不成治理任务,责令停产治理,同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二)市住建委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的扬尘管理。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所有施工单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是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现象;二是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三是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四是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必须覆盖、喷洒抑尘剂,闲置场地必须进行绿化或硬化,严禁裸露,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五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施工垃圾必须集中堆放覆盖并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六是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七是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扬沙天气预报或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抑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回填,同时覆网抑尘;八是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加大对施工工地扬尘的整治力度,对达不到以上八项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立案查处,仍达不到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部门取消其施工投标资格,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三)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拆除施工裸露地面扬尘污染的治理

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垃圾清扫、运输过程和建筑拆除现场的扬尘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垃圾收运采用“不落地”收运方式,大力发展中转集装箱式的清运方式,淘汰人工装车的大卡车清运,加强工地出入口管理,落实工地出入口环境卫生责任制,解决因垃圾抛洒和车辆带泥上路造成的路面污染;以创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为抓手,改进环卫清扫作业方式,发展湿法机械清扫,发布重污染预警时要加大冲洗和机扫的频次,对城市裸露地面采取绿化、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扬尘防治措施。

建筑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工地边界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拆除作业时,应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扬沙天气预报或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抑尘应急措施,停止拆除作业,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要及时喷水降尘,拆除后3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对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拆迁单位,取消其拆迁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四)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及运输扬尘污染的治理

市公安交警支队要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制,监管大型车辆、农用车辆、渣土拉运车辆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通行,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查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限行,对运煤车辆进行检查,禁止不合格车辆进入市区。加大对沿途车辆不按规定加盖苫布、密闭运输和喷洒抑尘剂检查力度,对造成跑、冒、滴、漏、扬等现象的车辆加大行政处罚。

(五)市煤管局和经信委负责煤炭储存场所扬尘污染治理

市煤管局负责现有各煤矿煤炭储存场所煤尘监管;市经信委负责经营性煤炭储存场所的煤尘管理。煤炭储存场必须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对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二是存放原煤等散状物料的堆场、道路和场地必须建设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等措施;三是长期堆存的煤炭要喷洒专用的扬尘抑制剂覆盖;四是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扬尘抑制剂覆盖或用篷布覆盖后进行运输。

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单位,由市煤管局和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产治理。

(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的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监管非煤矿山开采的生态恢复、扬尘防治和绿化工程。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规范开采,严格采取密闭作业、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档、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石料破碎、加工、筛选、成品储存等生产过程中,采取密闭作业、安装高效除尘设施、洒水喷淋等方式降尘。运输道路要硬化,运输车辆要篷布覆盖。

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单位,由国土资源管理局吊销其非煤矿山开采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七)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措施的监督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要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和覆盖等措施,达到不起尘的要求。严禁在河道挖砂和运输砂土,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同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整治领导组,领导组组长及成员如下:

组长:张韬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治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 宁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胜春 市住建委副主任

陈铎 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赵炳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宋世文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柴柱 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王兴 市煤管局副局长

胡润清 市水务局副局长

鲁巨 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郝士扬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系人张海,联系电话:7995026。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大对建筑、拆迁、道路、市政、园林绿化、水利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惩处。

(二)严格督查,按期会商

为了保障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效果,市扬尘综合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对整治情况及时调度,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白天和夜间相结合进行现场督查。建立环保和气象部门空气污染状况的会商机制,以便于各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综合考评,行政问责

将扬尘综合整治成效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监管不力的部门和行政不作为的人员,将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媒体曝光,社会监督

对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工地、企业的煤场料堆、砂石厂、水泥制品企业等将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情况定期向媒体通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