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24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明确环境监管职责,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要求,依据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模式,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具体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充实环境监管网格。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涉嫌失职渎职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落实年度工作任务,以宣传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契机,各县区要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2015年5月底前,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动。对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实施制裁。
二、全力推进四项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同政办发[2015]14号)总体要求,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
(二)着力强化环境监管责任。2015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权限,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县区清理方案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备案,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市政府法制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全市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实施方案,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重点清理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等“土政策”。各县区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前完成清理废除“土政策”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强化执法责任和保障
(一)健全执法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结案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认真查找行政执法不足,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设置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动态更新专栏信息,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企业及整改情况,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要加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统计工作,环保部门对打击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按季通报。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环保部门要制订三年培训计划,同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培训经费。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各地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市环境监察支队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标准,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县区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标准。强化自动监控等技术手段运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国控企业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75%以上。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