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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7/17 9.3k 阅读 174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公司,市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行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与管理,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直各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五条 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公开的信息

(一)年度报告

1.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企业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

5.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7.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8.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9.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情况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培训考察费用;

10.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费用;

11.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

1.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5.环境保护情况;

6.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的决定;

(三)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企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提供相关可公开信息。

第九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企业年度信息实行年度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和具有时效性的信息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报告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市属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按规定不予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客观、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报上一级监管(主管)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对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