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公司,市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7 月15 日
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谁经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自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统一由企业总部负责,并组织监督所属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信息公开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
第四条企业应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以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
第五条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企业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年度公开内容
第六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
(一)名称及简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股东名称。
(四)注册地址。
(五)经营范围。
(六)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七)网址。
(八)电子信箱。
(九)简介等。
第七条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指标以及审计报告意见重要部分摘要。
第八条薪酬情况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的主要工作经历;报告期末在企业领取薪酬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税后报酬、员工年均收入水平等。
第九条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重大产权变动。
(四)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
(六)重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
(七)重大未决诉讼。
(八)利润分配等。
企业除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公开外,还应公开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十条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等完成情况,省市重点项目投资额、投资进度等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
(一)经济责任
1、经营责任
2、产业发展等
(二)安全责任
1、安全理念和文化
2、安全举措
3、职业安全与职工健康等
(三)创新责任
1、创新体系建设
2、科研成果
3、科技人才培养等
(四)环境责任
1、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2、清洁能源利用
3、节能降耗
4、“三废”治理
5、环保设施建设、运行
6、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五)企业责任
1、产品质量和服务
2、职工劳动保障
3、职业培训与规划
4、职工薪酬福利
5、企业纳税情况
6、扶贫救灾
7、党风廉政建设等
(六)未来展望
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包括:
(一)重大投资。
(二)重大融资。
(三)资产抵押。
(四)质押及对外担保。
(五)对外提供借款。
(六)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等。
第三章中期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发布。
(三)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清洁能源利用、节能降耗、“三废”治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环境保护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信息公开内容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内部程序审议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带头,分级负责、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信息公开完成情况与岗位职责相联系,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三)信息的编制、上报、审核、发布程序及流程。
(四)信息保密审核措施及责任人。
(五)信息公开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七)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公开内容,对公开的信息负责,逐条审核,逐级把关,做到真实、准确、主动、及时。
第十八条企业应充分重视社会、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企业应虚心接受监督,及时梳理收到的各种意见建议,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培训,掌握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等必备知识。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通过信函或者送达等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责成专人负责书面答复工作。于收到申请公开信息的10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涉及到竞争性商业秘密等不宜详细公开以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企业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或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 年,并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应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听汇报、抽查、实地核实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企业的年度考核内容中,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对企业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视情节轻重和违规后果,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薪酬等处理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