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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11/19 6.2k 阅读 381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11 月17 日

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者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8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8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 年4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4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 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5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 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

  《旅行社条例》(2009 年2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 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 年5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 号)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 年5 月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 号)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2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 号)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 年1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发布)

  《山西省旅游条例》(2002 年9 月2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 年12 月2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09〕179 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3〕5 号)

  《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0〕94 号)

  《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政发〔2007〕103号)

  《大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政发〔2013〕20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旅游应急机构和旅游经营者实施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引发旅游者伤亡、被困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预警管理和预案演练,做好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行动准备等各项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3)快速反应,主动应对。对各类可能引发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主动有效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4)属地救援,就近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主动作为,在最短时间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损失。受伤人员应就近安排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确保有效救治时间。

  (5)社会动员,科学施救。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施救水平。

  (6)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建立通信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1.1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成立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在大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 总 指 挥:市旅游局局长

         市军分区副参谋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大同市人民政府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抢险救援组

         治安警戒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

         新闻报道组

         专家指导组

         善后工作组

         武警大同支队副支队长

         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 单 位: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应急办

         市军分区

         武警大同支队

         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市政管委会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局

         市卫计委

         市外侨办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市体育局

         市安监局

         市旅游局

         市民宗局

         市文物局

         市食药监局

         市地震局

         市园林局

         市新闻中心

         市台办

         市气象局

         大同日报社

         大同广播电视台

         大同机场

         大同高速公路公司

         京大高速公路公司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

         大同联通公司

         大同移动公司

         大同电信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

  2.1.2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和市旅游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旅游局相关科室所负责人组成。

  2.1.3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分类应急处置机构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7 个应急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市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

  2.1.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武警大同支队

  2.1.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组成部门:市食药监局

  2.1.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政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大同机场、大同高速公司、京大高速公司、国网大同电力公司、大同联通公司、大同移动公司、大同电信公司

  2.1.3.5 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新闻中心、大同日报社、大同广播电视台

  2.1.3.6 善后工作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台办、事发旅游经营单位

  2.1.3.7 专家指导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应急办

  组成人员:由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文物保护、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关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和应急行动;

  (4)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组织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6)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7)发生涉及旅游的其他重大安全事项时,决定启动旅游应急响应。

  2.2.2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

  (2)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组织旅游突发事件损害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

  (4)协助、指导县(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5)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的撰写工作;

  (6)承办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跟踪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方面的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工作;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大同市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储备管理有关应急处置专家。市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同部队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大同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人员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

  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人员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和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经信委: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物资生产组织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医药用品短缺时的调拨供应;指导协调涉及工业旅游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组织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安排旅游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为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中的城市供水、照明等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公路绿色通道;当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事故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参与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会同有关单位督促、指导水上旅游项目安全保障工作,做好所属水库旅游项目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协调、联系相关的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农业、农村旅游项目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险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旅游目的地发生森林火灾时调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施森林火灾救援。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餐饮、住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食宿安全;指导餐饮、住宿企业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文化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传染性疾病疫情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给予技术支持。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外国人、华侨和港澳旅游者)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外国人、华侨和港澳旅游者)政策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市质监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大型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体育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旅游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救援,参加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宗教旅游景区安全设施规划,在宗教旅游景区设立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设施安全;指导宗教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宗教、民族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提供宗教、民族政策指导。

  市文物局:负责指导文物旅游景区安全设施规划,在文物旅游景区设立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设施安全;指导文物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文物与文化遗产工作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涉旅食品、药品群体性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涉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震情和未来地震趋势判定。

  市园林局:负责指导园林旅游景区和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规划,要求在园林旅游景区和风景名胜区设立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设施;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设施安全;指导园林旅游景区和风景名胜区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新闻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大同日报社: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和指挥部公告。

  大同广播电视台: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和指挥部公告。

  大同机场: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旅游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

  大同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高速公路的便捷通畅,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京大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高速公路的便捷通畅,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大同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大同移动公司: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大同电信公司: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县(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县(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本县(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2.2.4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分类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1)抢险救援组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治安警戒组

  职责: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救护组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及食品药品群体性安全事件调查工作,落实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措施。

  (4)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装备,做好道路、水、电和通信、气象应急保障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善后工作组

  职责: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伤亡人员及家属、涉外旅游机构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7)专家指导组

  职责: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2.5 县(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各县(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市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2.6 旅游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营业务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景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旅游团队相关旅游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 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市、县(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5137307

  3.3.2 预警信息通报

  市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汛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信息处理

  3.4.1 接警处理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属于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 分钟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旅游应急领导机构。

  3.4.2 预警信息处理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水务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 预警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县(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报警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

  3.6 预警解除

  市交通、气象、地震、国土、林业、卫生、水务等部门在对气象、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汛等预报信息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提请市人民政府做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与受困人数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造成100 名以上(不含100名)旅游者重伤或30 名以上(不含30 名)旅游者被困,或者30 名以上(不含30 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100 名以上(不含100 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30 名以上(不含30 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2 重大(Ⅱ级):指一次造成50(含50 名)至100 名(含100 名)旅游者重伤或10(含10 名)至30 名(含30 名)旅游者被困,或者10(含10 名)至30 名(含30 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50(含50 名)至100 名(含100 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l0(含10 名)至30 名(含30 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3 较大(Ⅲ级):指一次造成10(含10 名)至49 名(含49 名)旅游者重伤或3(含3 名)至9 名(含9 名)旅游者被困,或者3(含3 名)至9 名(含9 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l0(含10 名)至49 名(含49 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3 至9 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4 一般(Ⅳ级):指一次造成10 名以下(不含10 名)旅游者重伤或3 名以下(不含3 名)旅游者被困,或者造成3 名以下(不含3 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10 名以下(不含10 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3 名以下(不含3 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2.1 事件信息速报

  (1)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2)各县(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者伤亡、被困报告后,30 分钟内将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和核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

  (4)当发生华侨、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接待旅行社及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生的详情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市外办、市台办。

  (5)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后,除首次报告外,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6)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平台,确保各县(区)、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赶赴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3.2 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4 指挥与协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 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5.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旅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的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2)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同时向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对其他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做好旅游团队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对确诊的患者立即联系送往传染病医院紧急治疗,以切断传染源;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和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经营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病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队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食药监等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认真检查旅游团队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食药监、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察。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4.5.3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向旅游者提供应急救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5.4 外国人、华侨和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旅游者被困、伤亡事件时,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市外侨办及时向省外侨办通报情况,通过市台办及时向省台办通报情况。

  4.5.5 市内组织团队在市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在市外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向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本旅行社领导机构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及旅游者伤亡、被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省旅游局主动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配合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5.6 市内组织团队赴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台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驻台办事机构请求协调救援;同时向本旅行社领导机构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及旅游者伤亡、被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省市对台办与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驻台办事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5.7 国(境)外及港澳发生突发旅游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旅行社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或赴港澳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和导游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和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并由该旅行社报告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并通过省市外侨办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驻港澳有关机构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旅游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7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新闻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属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5)必要的附件

  5.3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提交救援总结报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各项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6.2 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依托武警、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旅游经营单位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6.4 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6.5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应急宣传

  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应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应急培训

  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对应急安全知识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应急演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旅游者被困:指由于旅游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状况。

  旅游经营单位:指具备法定的旅游接待条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汽车公司等经营服务单位。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旅游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和修订完善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进行管理与更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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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