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现将需要我市明确的相关事项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同步搬迁项目资金包括省、市、县三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县级财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整合用于县区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县级共管账户管理,由县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各县区财政、扶贫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拨付资金。
三、农户自筹资金。依据《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贫困搬迁人口执行每人不高于0.43万元的标准;同步搬迁人口自筹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全部下达后,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超概、投资增加,进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县级财政负担。
五、建房及配套设施补助资金的偿还。国定贫困县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全部承担;有搬迁任务的非贫困县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各承担25%。
六、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贷款,按照“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由使用县区负责偿还本金和10%的利息以及相配套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
七、市扶贫公司应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按不低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余额的5%,分年度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