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沿古长城生态修复项目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大同市沿古长城生态修复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同市沿古长城生态修复项目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和《大同市沿古长城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公司依据《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大同市沿古长城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监理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绿化推进组负责对沿古长城生态修复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理公司接受市监理巡查组的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初选完成后,应上报市国土绿化推进组备案。实施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五条 本项目的监理公司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具有农林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并且有在大同市从事林业重点项目监理的业绩。
第六条 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旬报制。项目监理单位每隔10天向市国土绿化推进组办公室上报一次监理日志(进度),地点为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科。
第七条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
1、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立驻县办公地点。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2、项目监理机构驻县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本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其中监理员的人数不得大于监理人员总数的30%,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大于60岁。
4、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林业和监理双重专业知识,掌握相应法律法规。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五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林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5、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十日后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市国土绿化推进组。
6、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稳定,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和市国土绿化推进组的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监理人员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1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1.2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1.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1.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1.6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作业设计资料;
1.7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8主持或参与处理工程变更;
1.9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10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核准工程延期;
1.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旬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1.12审核签认被监理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查验收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待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1.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2.1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2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监理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2.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2.4负责本专业监理项目的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5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2.6与其它专业紧密配合,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巡回监理、平行检验;
2.7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旬报,做好本专业监理日志;
2.8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2.9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监理员职责
3.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
3.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4按设计数据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
3.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6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十条 监理设施
1、监理机构应自行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可协助监理机构完成基础监理设施的配备。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第四章 违规追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改正、单方取消监理合同、追缴已支付的监理费用、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
1、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
3、聘用未取得证书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同市国土绿化推进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