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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驻同央企、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15 6.0k 阅读 20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同央企、省企及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驻同央企、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关于驻同央企、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资 委市财政局

为做好大同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大同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2017年大同市全面开展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分离移交范围

大同市域内(包括所属县区)的驻同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三、接收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要求,为防止出现接收方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短期行为,保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大同市企业“三供一业”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由专业化公司实行社会化管理,结合大同市实际,确定以下单位为接收单位。

1、供排水职能由大同市供排水集团承担。

2、供电职能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供电公司承担。

3、供热职能由大同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燃气职能由大同市华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同市煤气化总公司承担。

5、物业职能由大同市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其中:驻同央企由大同中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同煤集团由国瑞物业集团公司承担。

四、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根据移交设备设施的现状,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依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改造工程完成前,水、电、暖、气、物业等设施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具体事项双方在改造协议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履行相关手续后,由接收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应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移交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做好项目前、中、后期的全面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维修改造完工后,按照协议约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在协议中约定。

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协调推动驻同央企、省属企业及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与省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大同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牵头做好资产接收有关工作,制定资产接收总体工作方案,组织指导资产清查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对资产接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与省财政厅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大同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指导补助资金测算,做好国家、省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会同市国资委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三)市政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房管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接收企业,制定大同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接收条件和维修改造标准。对接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各接收单位按标准测算维修改造费用,制定接收改造规划方案。对可能存在的接交企业对制定的技术标准有异议的情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

(四)市发改委负责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有关项目的立项备案工作,指导物业收费价格定价备案和收费监管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指导移交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国家、省、市现行劳动政策指导接收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的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登记工作,协调企业“三供一业”新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和市国土局不动产中心负责为移交住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收缴移交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住房维修基金等。

(七)市信访局负责维稳工作,各移交企业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妥善处置好在分离移交过程中企业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分离移交过程中如发生上访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各部门及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政策解读。

六、实施步骤

(一)企业申请。移交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移交申请,移交申请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维护运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户数量、物业收费标准以及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等内容。市政府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无异议的批转国资部门,组织各接收单位与移交企业进行工作对接。

(二)制定标准。由市政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房管局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制定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等物业管理维修改造和费用测算标准,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补助费用应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三)签订协议。移接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意向框架协议,依据移交日的账面价值开展审计和财产清产工作,做好移交资产的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四)改造移交。以接收单位为主,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要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协商一致,按照标准做好改造工程的设计和费用测算。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和接收企业共同协商,设立过渡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对具备移交条件的设施设备,由移接双方自主进行交接,按照制定的维修改造方案,由接收单位实施维修改造,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工程完成后办理验收,再进行资产划转。

(五)项目验收。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组织验收。

七、资产处置与财务处理

(一)规范审核程序。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执行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产划转前的债权债务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可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八、改造费用测算

分离移交项目的费用测算,由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大同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和技术标准,结合移交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移交项目涉及的专家咨询、评审、预评估等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并经接交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数额后列入项目总体预算费用,工程改造预算按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组织,统一领导,稳妥推进。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员。在大同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具体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十、有关要求

(一)确定组织机构。移接双方企业要高度重视移交接收工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促进大同市改革发展、改善企业家属区居民生活、整合社会资源的重大意义,都要成立“三供一业”专项工作组,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压实工作职责,落实维稳责任,确保上下沟通顺畅,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保证移交接收工作顺利平稳进行,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协调。移交接收过程中,有关接收企业应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做好移交业务前、中、后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过渡。支持接收企业定期不定期召集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对于原有人员安置工作,应在移接双方企业充分协商情况下职工自愿开展,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接收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优先聘用移交企业原有人员,接收企业因故确不能接收的,由原单位妥善安置。

(三)落实责任分工。移接双方要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市的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快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市考核办会同市国资委要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督导考核方案,适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和县区进行重点督导。

(五)确保信访维稳。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和接收企业协商,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属人、属事、属地”原则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稳步推进,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建立企业应急预案处理预案,对接所在地政府及部门,共同做好移交人员及住户稳定工作。

(六)建立绿色通道。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接收的土地、房产,由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国资委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市政务审批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办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规划、国土、市政、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协调施工涉及的占道、控道、绿地、卫生防疫等工作事宜。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各县(区)属国有企业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