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特制定了《大同市保障性住房租金(含直管公房)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大同市保障性住房租金(含直管公房)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
为了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制定了《我市保障性住房租金(含直管公房)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148号)文件规定,依据“关于公布《大同市市区二0一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的通知”(同价房字【2010】31号),参考大同市中亚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租金评估咨询报告”,以及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明确分三类标准收取,分别为:
1、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租金按照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8%收取,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0.80元/月·㎡;
2、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金按照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20%收取,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2.00元/月·㎡;
3、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60%收取。对于以下三个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分别为:云州嘉园按建筑面积3.6元/月·㎡;北环路按建筑面积6元/月·㎡;正德广场公寓按建筑面积7.2元/月·㎡。对于其他小区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6元/月·㎡。
(二)直管公产住房(含同屋异产房的公产部分)
对征收安置、危房改造后新分配的公产住房(含同屋异产房的公产部分),其房屋租金按使用面积1.57元/月·㎡进行收取,在此基础上,依据同政办发【2006】158号文件和同房字【2013】62号文件精神,按楼层调整分值计算并确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自配租入住起,产权管理单位每年按年租金14%的比例从租金收入中计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计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牌号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要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牌号设立分户账。并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划转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三、物业服务费标准
(一)因拆迁、危房改造等安置、分配的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统一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所安置、分配到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1、对于最低收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所居住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执行,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2、对于其他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所居住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