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积极推动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维护工作,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市制定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积极有序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交易。
第九条 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我省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我市实际,汇总编制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必须纳入目录,目录应当明确纳入平台的交易项目类别、部门、平台层级等内容。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环节必须进入省、市集中设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全市统一、终端覆盖省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一体化系统,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可自主选择使用平台内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按照《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具体按照《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试行)》(附件2)规定执行。
全市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具体按照《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附件3)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积极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实行“一表申请”;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和办理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将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得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保密的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以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
(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涉及收费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大同市)为我市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载体,不得设立其他发布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大同市)负责与省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有效对接,交换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对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经常性审计监督项目,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统筹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电子监控,同步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在线监督渠道。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与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电子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三十三条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管理、运用等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有效开展智慧监管,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指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立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
第三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网上办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分类,分别由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整合建立本行业的专家库(以下简称行业专家库),负责本行业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维护、培训、考核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第五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本行业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科学设定各类专家资质条件、多渠道征集各方面的优质专家,建立完善必要的淘汰退出机制。各行业专家库由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整合建立,市县两级不再建立。
第六条 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整合各行业专家库建立综合专家库,实现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负责与国家库的对接工作,统筹规划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网络抽取端口,为实现网上或现场专家抽取提供支撑。
第七条 省综合专家库须对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全流程电子化提供支撑。
第八条 凡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需要抽取专家的,必须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网络抽取端口,根据交易项目的类别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与省综合专家库对接的网络抽取终端,市县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通过网络抽取终端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从省综合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任何库中抽取。
第十条 使用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有效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实行网上抽取的办法。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通过网上申请、审核确认后,通过省综合专家库互联网抽取端口随机抽取专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留痕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无条件实现专家网上抽取的,须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的专家抽取场地进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须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立的综合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抽取环节应全程置于音视频监控系统之下;
(二)具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电话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
(三)具有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负责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及互联网抽取端口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性确需跨部门抽取的或者需要从国家库中抽取的,须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通过省综合专家库网络终端或互联网抽取端口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收由省综合专家库推送至电子交易系统的专家名单或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专家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文件,依法依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信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专家名单,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应当纳入相应的信用评价系统。评审专家可以在信用评价系统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劳务报酬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平台电子系统按照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告专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须依法查处。处罚结果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和使用专家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和调整,对于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其所涉及行业专家库的管理、整合以及专家抽取服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工作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升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平台的功能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场所设施建设应当优先满足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的便利度、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二)场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科学合理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等。
(三)公共服务、交易设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四)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和设施。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CA认证、银行结算、其他商务服务等。
(五)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绿色、环保要求,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交易设施配置
按照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用电子化交易的程度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两大类。
线上办理主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一体化系统,以信息网络化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公开共享为重点,配置必要的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各相关主体深度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流程电子化过程,可以实现向各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分类全面准确、交易流程便捷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在线服务模式。
线下办理主要是指各相关主体因一些主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在线办理,需到省、市集中设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借助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人员实现自身服务需要的现场服务模式。
(一)线上办理
1.网络资源配置。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充分运用现有的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等基础网络设施。平台应至少引入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接入两种接入模式。
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区:使用光纤接入方式的网络带宽一般不低于100M。
互联网接入区:网络带宽一般不低于100M。
2.硬件资源配置。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充分运用现有政务云资源等基础硬件及存储设施。暂时不能直接使用政务云资源的,可根据当地信息化系统和信息交换的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服务器及存储设备。
3.软件资源配置。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有效对接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实现与省政务信息一体化平台融合,支持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1)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至少包括信息公开服务系统、统一赋码系统、CA交叉互认平台、电子签章系统、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数据交换系统等。
(2)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至少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拍卖、药品药械集中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电子交易系统。
(3)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电子监控,满足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线监管的需要。
4.信息网络安全配置。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要建设必要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网络安全标准。
5.其他设施设备。
为满足线上办理需要配备的其他设施设备。
(二)线下办理
现场交易场地按照功能划分为公共服务区、开评区、评标评审区、办公区和监督监察区等。
1.公共服务区。
公共服务区至少包括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服务窗口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公共卫生间等区域,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相关主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1)咨询服务台设置在显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标明公共服务区各功能区块及服务、投诉举报部门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设置智能化设备或安排专人提供咨询服务。
(2)信息发布区应设置电子屏提供信息公开展示服务,应设置自助一体机提供信息查询、业务预约、服务流程等信息服务,安排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3)按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区,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备的办公设备,至少应在一个窗口配备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身份信息采集设备。
(4)自助服务区应提供便捷的有线和无线网络接入服务,设置必要的电脑、传真复印打印一体机、高速拍照摄像仪等商务设备。
(5)休息等候区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及可供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的插座等。
(6)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系统互联互通。
2.开标区。
(1)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竞价室、拍卖厅,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2)基本配置:可接入电子交易系统的无线网络、麦克风、智能视频终端、电脑、投影仪(含幕布)或电子屏、打印机、时间显示器(屏)以及数量适宜的桌椅、投标(报价)文件资料存放车(柜)、饮水机等。
(3)开标室、竞价室、拍卖厅的电脑须接入电子开标管理系统、网络拍卖系统、挂牌和竞价等系统。
(4)配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控系统互联互通。
(5)开标室可兼作竞价室、拍卖厅,用于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
(6)配置数量:在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设置。
3.评标评审区。
(1)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2)评标评审区至少包括评标室(谈判室)、专家休息等候室、澄清室、公共卫生间等。有条件的交易场所还应配置隔夜评标评审场所和设施。有必要的,可设置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专用通道。澄清室也可在评标评审区外单独设置。
(3)评标评审区应设置门禁和安全检查系统,配备二代身份证或采用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信息识别等专家身份自动验证设备及专家自动电子签到系统,评标评审专家和经许可进入评标区的人员,经身份验证通过门禁系统并形成日志记录存档。
(4)基本配置:相应数量的可供评委独立进行电子评审工作的电脑和卡座、电子评标中转服务器、电子评标管理系统、评标专家桌面系统、录音电话系统、与澄清室相连的音频变声系统、打印机、投影仪(含幕布)或电视设备、时间显示器(屏)、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等。
(5)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系统互联互通。
(6)专家休息等候室需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等。隔夜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室按一人一间安排,配备录音电话等设施设备。
(7)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基本配置:满足专家进行独立评审的电脑(应接入专家桌面操作系统)和卡位、录音电话、视频系统、音视频监控器(与监控系统互联互通)。
(8)澄清室内基本配置:满足1—2名澄清人入座的桌椅,与评标评审区相连的即时录音电话系统。
(9)配置数量:在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设置。
4.办公区。
办公区至少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专家抽取室、监控室、档案室、信息系统机房(或弱电间)、公共卫生间等。专家抽取室也可设在公共服务区内。
5.监督监察区。
监督监察区可单独设立,也可设在办公区内。
三、监控系统设施配置
(一)监控系统包括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等。
(二)公共区域监控系统用于安全保障,应覆盖公共服务区和办公区,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和图像全方位角度、全时段音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低于6个月。
(三)开、评标室应单独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在业务开始前至业务结束进行现场视频监控,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像资料按照国家及省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交易场所的开、评标区音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平台的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可满足在线实时监控的需要。
(五)监控系统的摄像头位置、角度、焦距设置能满足上述监控要求;声音清楚;图像清晰;满足24小时连续监控需要;开标室、评标室应采用高清晰度、角度焦距可调的摄像头,同时具备远程回放功能。
(六)监控录像系统及有关存储介质要专人保管,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四、环境设施配置
(一)交易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及项目响应方和评标评审专家专用通道的标识标志;功能分区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和办公区。标识标志应符合《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T2893.1)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1)第1部分“通用符号”的规定。
(二)室内照明、空气质量、装修装饰、空调等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
(三)档案室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存储介质、保管期限等方面均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
(四)工作场所应配有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方便车辆停放。
五、安全设施配置
(一)交易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
(二)各功能分区场所应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设施以及卫生急救设施。
(三)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和要求。
(四)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疏散设施,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五)应设立无障碍设施。
六、相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标准配置相关设施设备,以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和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牵头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依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本标准所称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转让方等;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交易项目响应方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规定开展资格预审、评标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平台名称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八)国家对不同类别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提升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平台的功能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一)依法依规,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稳定可靠,规范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满足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内控机制、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构建完善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照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和办理水平,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方式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资料归档及移交、档案查询、数据统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竞价(挂牌)、交易过程保障等。
三、业务咨询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咨询服务。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通过互联网、服务电话、智能化设备设施等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满足交易相关主体高频、常规问题咨询需求。
2.线下服务。
现场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引交易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对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四)时限要求
线上咨询限时完成,线下咨询即时完成。
四、项目登记服务
(一)服务内容
在电子交易系统或服务窗口接受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1)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必要的信息资料、数字证书等,实现交易项目登记网上申请。
(2)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有关人员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做好变更的确认并以短信、电话、邮件、电子交易系统推送等方式通知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
2.线下服务。
(1)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通过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登记或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2)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有关人员信息。
(3)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解释。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4)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四)时限要求
线上登记限时完成,线下登记当日完成。
五、场地安排服务
(一)服务内容
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场地及设施应当满足该交易项目的实际需求。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1)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通过网上提交场地预约申请及相关信息资料实现场地预约或变更申请。
(2)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或其变更等予以确认,并以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
2.线下服务。
(1)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通过服务窗口提交场地预约申请及相关信息资料。
(2)对符合要求的,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或其变更等予以现场确认,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解释。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四)时限要求
线上限时完成,线下当日完成。
六、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服务
(一)服务内容
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通过电子系统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和各市级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在线接受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申请和相关主体的异议或投诉,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2.线下服务。
通过服务窗口接受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申请和相关主体的异议或投诉,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四)时限要求
线上限时完成,线下当日完成。
七、专家抽取服务
(一)服务内容
协助专家抽取申请人在山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综合专家库)抽取专家(含补抽专家)。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专家抽取申请人通过电子系统在线填写专家抽取申请。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按照《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申请确认办理。
2.线下服务。
无条件实现专家网上抽取的,须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的专家抽取场地进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须按照《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四)时限要求
按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
八、专家现场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为专家履行评标评审职责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二)服务方式
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引导或协助专家做好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和上传。
2.要求或协助专家在进入评标区之前,将其随身携带的通信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于规定地点。
3.引导专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指定的评标(评审)区域。
4.要求或协助专家阅知评标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纪律事项、评标系统操作事项等。
5.如遇开标时间较长延误评标工作时,及时知会专家并做好解释工作。
6.其他必要的服务。
(四)时限要求
线下即时完成。
九、开标相关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为开标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1)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网上开标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同步将开标情况上传至电子监管系统。
(2)开标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3)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线下服务。
(1)检查开标室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应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开标的相关准备工作。
(2)提醒或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报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对开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实记录开标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并在线同步传送至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3)需要封标的项目,引导或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事前办理好资料室使用的有关手续。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将需要封存的投标(报价)文件装箱密封,加贴有现场各方代表共同签字的标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送达资料室。解封时,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领取封存的投标(报价)文件,现场各方代表检查密封情况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启封。
(4)开标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5)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四)时限要求
开标当日完成。
十、评标评审相关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为评标评审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提醒或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二)服务方式
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检查评标室的设备设施、电子交易系统、专家桌面系统,确保运行正常,为可实现“暗评”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2.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以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或现场引导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预定的场地组织评标评审。
3.为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网上签到、签署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回避承诺书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查看或打印专家签到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网上评标提供咨询服务。
6.出现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情况,及时通知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
7.出现专家需回避或不能参加评标的情况,及时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补抽专家。
8.评标评审过程中应要求可以协助提供需要查看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书籍资料。
9.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需要澄清、说明或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投标人述标、演示的,及时引导或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澄清、说明或述标、演示环节的相关服务工作,并要求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严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严格保密。
10.引导或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订餐工作及隔夜评审安排,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准备,确保评标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11.见证评标评审全过程,对交易活动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并在线同步传送至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现在线监管提供支撑和服务。
12.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13.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5.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发现不良交易行为,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现在线监管提供支撑和服务。
(四)时限要求
评标评审当日完成。
十一、拍卖相关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为拍卖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引导或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1)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网上拍卖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同步将拍卖活动情况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2)拍卖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3)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线下服务。
(1)检查拍卖场地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应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拍卖的相关准备工作。
(2)引导或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登记,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拍卖。对交易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并在线同步传送至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3)拍卖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4)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时限要求
拍卖当日完成。
十二、竞价(挂牌)相关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为竞价(挂牌)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引导或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1)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网上竞价(挂牌)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同步将竞价(挂牌)情况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2)竞价(挂牌)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3)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2.线下服务。
(1)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应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竞价(挂牌)的相关准备工作。
(2)引导或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登记,在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对交易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并在线同步传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3)竞价(挂牌)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电子系统推送、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4)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时限要求
竞价(挂牌)当日完成。
十三、资料归档和移交
(一)服务内容
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归档后,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1.线上服务。
建立电子档案馆,及时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数据信息、电子文档归类保存,归档数据信息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2.线下服务。
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并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四)时限要求
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完成。
十四、档案查询
(一)服务内容
为相关主体依法依规提供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建立档案查询制度,做好档案查询记录。
1.线上服务。
依法有权查询交易项目档案的申请人通过电子系统提出查询申请后,平台按规定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电子系统自动记录档案查询记录。
2.线下服务。
纸质档案查询应注意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四)时限要求
线上限时完成,线下当日完成。
十五、数据统计
(一)服务内容
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有关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统计数据,并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保障数据质量。
1.线上服务。
通过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自动适时推送数据统计结果和公开各类交易信息。
2.线下服务。
人工统计报送各类交易数据和公开各类交易信息。
(四)时限要求
按照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
十六、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一)服务内容
为项目实施主体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二)服务方式
线上服务、线下服务。
(三)服务规范
1.线上服务。
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查询、打印。
2.线下服务。
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平台服务窗口或自助终端查询、打印。
(四)时限要求
结果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
十七、相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二)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细化各项服务事项,积极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以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和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牵头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依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本标准所称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转让方等,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交易项目响应方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规定开展资格预审、评标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平台名称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八)国家对不同类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