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大同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51号)精神,深化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明确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在省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遵循“权责明晰、体制科学、运行顺畅、保障有力、依法合规”的财政事权模式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合理划分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断提高我市交通运输供给质量和效率,为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办好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民生实事,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服务的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满足政策和制度公平性的基础上,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2.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科学界定和划分市、县(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指出责任,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好县(区)政府范围内的责任。对于落实国家、省、市战略部署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适度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和指出责任。
3.遵循交通运输发展规律。坚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交通运输行业特点,明确目标任务、基本要求,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经营性公路等可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事项,由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承担外的国家高速公路应急处置职责。市级负责全市辖区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县(区)具体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
2.普通国道。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和授权的普通国道建设、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负责全市辖区普通国道建设中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县(区)具体承担普通国道建设中征地拆迁的执行实施。
3.省级高速公路。市级负责全市辖区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承担市建省级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工作;县(区)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征地拆迁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普通省道。市级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和授权的普通省道建设、运营、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建设中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县(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中征地拆迁、应急处置的执行实施。
5.农村公路。市级承担重要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监督评价、工可审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政策决定等职责;县(区)承担普通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监督评价、政策决定等职责,并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可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省定养护标准,由省级承担20%,市级承担30%,县(区)承担50%。
6.道路运输站场。市级承担全市范围内道路运输站场、城市客运站场的规划、地方标准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市级道路运输站场、城市客运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区)承担本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城市客运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7.道路运输管理。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等职责。市级承担全市范围内规划、地方标准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重要的跨县(区)公益性运输服务职责。县(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二)水路
1.水运绿色发展。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负责部分以外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内河航道、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市、县(区)落实省级专项规划、政策等工作,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营管理。市、县(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地方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搜寻救助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指导县(区)开展工作,县级承担水上安全监管事项的执行实施。
(三)铁路
1.干线铁路。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以外的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企业和省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其他事项。市级负责铁路沿线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方案制定、宏观指导和协调。县(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执行,承担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四)民航
1.运输机场。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通用机场。市级承担全市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区)承担通用机场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航空市场培育。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级以外的航空市场培育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承担全市安全监管、安全管理、政策研究、专项规划制定、监督评价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区)负责落实辖区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属地责任,并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2.邮政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负责辖区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和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相关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区)负责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及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市级承担全市除运输结构调整的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
2.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市级承担全市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规划、监督评价等职责。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综合执法。市、县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负责平城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平城区内行业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和超限超载治理等工作,对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县(区)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所辖区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
4.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与县(区)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标准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履职能力相关的专项工作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区)级单位由县(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申请省级补助的同时给予县(区)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公路等领域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等行业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