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号)和省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执办发〔2021〕1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全市卫片执法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市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号)和省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执办发〔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通过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执法,及时发现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以及非法用地采矿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及时核查卫片执法图斑,严把数据填报关。2021年自然资源部卫片(包括土地和矿产)工作方式由“季度+年度”改为“月清”“季核”“年度评估”,对疑似图斑采取“随时监测提取、随时制作下发”的方式,且土地、矿产“一图两用”,要求县(区)级每月底前完成上月下发图斑的核查判定和填报;省卫片(包括土地和林地)按月下发,要求当天下发当天认领,三天核查完毕,特殊情况最长不超七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图斑认真核查,对发现的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积极推动整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移交,并做好记录;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要矿种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县(区)级作为图斑核查和合法性判定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核查、准确判定、如实填报,坚决杜绝虚报、瞒报、谎报行为。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填报错漏、不能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成果的县(区)和部门,市卫片办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坚持“刀刃向内”,加大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形,一经查实,公开通报,并根据情形启动问责程序。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限时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是开展卫片执法工作的落脚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协调相关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积极履职尽责,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特别是针对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保障项目用地,最大限度降低全市违法比例和面积。对于卫片执法图斑核查中发现确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积极推动整改,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对发现属于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并做好记录,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根据需要,对违法严重或工作不力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导,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直接查处或督办。
(三)严格开展约谈问责工作。市政府将把约谈问责作为保障责任落实的关键环节,对违法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县(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适时报请市政府严肃开展约谈,确保违法行为真正查处整改到位。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对违法比例达到15%以上的县(区)纳入约谈范围;二是对违法比例虽未达到15%,但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县(区)纳入约谈范围;三是对比例不高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问题整改弄虚作假的纳入约谈范围;四是对违法情节严重、发生重大典型案件的县(区),要严肃追究政府主体责任及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本地区卫片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真正把卫片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负总责,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层层压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部门职责,厘清责任范围,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建设,建立成果审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技术单位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保卫片执法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源头治理,认真核查整改。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作为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进一步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要充分发动群众,推行群防群治,把监管延伸到“神经末梢”,力争实现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纠正。要把注重事后查处转移到加强前端管控上来,对于各类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行为,引导其主动办理合法手续,疏堵结合、奖惩并举,牢牢守住第一道防线。
(三)突出重点区域和重要矿种,加强矿产卫片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矿产执法卫片图斑填报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图斑核查、判定、处理、填报和审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矿产执法台账,把“依法依规”、“严起来”理念落实到各个环节。特别是要强化对自然保护地、稀土等国家战略性资源重要矿种的监管,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整改到位。
四、相关政策界限
(一)明确问责标准。
1.对于“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
2.对于“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3.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4.在评估省级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不予扣减。
5.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
6.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参考全国平均值,一个年度内,设区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达到500亩以上,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达到100亩的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
(二)探索实行“增违挂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照部有关要求,对市县实际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探索实行“增违挂钩”监管机制。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等量扣除该地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对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要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限期补划。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从严整改落实到位,有效消除违法状态,避免因整改不到位,被扣除补充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