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工作,严格印章制发程序,健全完善印章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章制发、使用、管理、缴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
(一)印章的制发机关、式样和规格
1、市直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除特殊要求外一律为圆形。
2、大同市人民政府印章直径4.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3、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正县级设置的直径为4.2cm,副县级设置的直径为4.0cm,一律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4、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直径4.0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而右刊“办公室”三字,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5、各行政机关所属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印章,直径3.8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而右刊内设机构名称,由各行政机关制发。
6、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机构钢印直径为4.0cm,式样同单位印章。各类培训机构不得刻制钢印。
7、社会团体应当凭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
8、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专用印章刻制程序同正式印章,业务财务等其它专用印章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持单位介绍信刻制。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1、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定名称。如因字数过多,影响印章清晰的,可适当采用规范化通用简称。
2、印章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汉语简化字。
3、印章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
4、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印章刻制程序
印章的刻制(含钢印)严格执行审批及备案管理制度。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1、新成立的单位、因更改单位名称需新刻制印章和因磨损等原因需更换印章的,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刻制印章的公函,派专人至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2、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持市政府批准文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公函。
3、各单位内设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刻制印章的公函,派专人至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4、刻制单位应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刻制企业应当核对好刻制单位的相关准刻证明,并登记刻制单位名称、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备案。
5、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公安局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四)印章启用程序
印章刻制完毕,刻制企业应将密封完好(加盖密封章)的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启用后再行密封(加盖密封章),交与刻制单位负责人。更换印章的,还应同时将原印章上缴。
二、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所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日常使用和管理由印章使用单位负责。
(一)用印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使用本单位印章,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使用由单位代管的市政府业务专用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二)专人保管制度
1、单位印章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内,用印完毕,及时保存。
2、用印登记。每次用印记录内容: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数、承办人等。
(三)公文印章的使用
公文加盖印章既是公文生效的标志,也是鉴定公文真伪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公文印章加盖要端正、居中(居成文日期之中),以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与庄严性。
1、带有国徽、下弧没有文字的印章适用“下套”加盖方式,印章图案和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2、下弧有文字的印章(部门印章或专用印章等)适用“中套”加盖方式,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3、联合行文加盖印章采用相同加盖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美观。
4、公文中印章与正文必须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5、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两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一行之内。
6、公文不加盖印章的几种情况:
(1)简报式会议纪要;
(2)命令、议案须由领导人签署(或加盖领导人签名章);
(3)法定会议通过的决议类公文;
(4)联合上报的公文,协办机关可以不加盖公章;
(5)不需加盖印章的其它情形。
三、印章的缴销
凡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上缴市政府办公室,由综合科按照印章销毁有关规定负责销毁。
四、相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制度,严格程序。
1、严禁违规刻制、使用印章,非法刻制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各单位应上缴而未上缴的旧印章,仍然继续使用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3、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印章,严禁借机私自刻制内设科室印章。内设科室印章不得办理对外行文、制发证书、行政审批、年检审验等事宜。
4、凡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印章所刊名称机关(单位)举报。
联系人:张佳琪 电话:5189039
附件:刻制印章所需材料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刻制印章所需材料
单位成立文件
机构信用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人电子照
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代办人联系方式
法人授权书